03.04 老闆不籤勞務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訴給雙倍工資嗎?有哪些法律依據?

沒有認證


先了解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②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②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①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②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①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

②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僱主的義務不同:

①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②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②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②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①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②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①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②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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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此條所指的是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而不籤的經濟補償,而不包括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為了方便理解分析如下:

1、關於雙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雙倍工資的開始時間為勞動者入職以後第二個月的第一天,結束時間為勞動者入職以後滿一年的前一天。據此,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1)計算雙倍工資最長的時間跨度為11個月;(2)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以後的第一個月以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如果勞動者的月薪為6000元,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需另外向勞動者支付6000元還是12000元?應該是6000元,因為另一個6000元已經在平時支付工資時予以體現。

3、雙倍工資的適用情形

雙倍工資不僅適用於用人單位自始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同時也適用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及時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4、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1)、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訴求必須以存在勞動關係為法律大前提,無勞動關係即無雙倍工資。如勞動者是退休人員、兼職人員等情況下,也因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其雙倍工資的訴求無法獲得支持。

( 2)、超過法定時效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雖然各地對此有爭議,但最遲不得遲於入職滿二年。

( 3)在單位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的情況下勞動者不籤的,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單位已經盡到通知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不籤合同的,相應的責任應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當然,單位需要對其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行為舉證責任,證據的形式一般為發送通知的快遞憑證或電子郵件等。

(4)勞動者通過替身代簽或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崗位的,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主流觀點是,如果勞動者存在通過替身代簽勞動合同等不誠信手段,或者勞動者是企業經理、人事主管等負責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高管的情況下,其雙倍工資的訴求也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 5)充分理解書面勞動合同的含義,書面勞動合同並不侷限於紙質勞動合同

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侷限於紙質勞動合同,也包括電子勞動合同。在電子商務日益盛行的情況下,採用電子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形式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表現。因此,當實踐中用人單位採用電子形式(如電子郵件、HR軟件管理系統,經磋商、合意的過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視為雙方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若以沒有簽訂紙質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的,無法獲得支持。


愛生活愛勞動


老闆不籤勞務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否給雙倍工資(違約金)要看你與老闆是怎麼約定的,如有證據鏈證明你們有這方面的約定又能被法認可,那是可以有的。勞務合同產生的勞務糾紛由合同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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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雙倍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工資部分應該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並補籤合同。

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需要保留能夠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如工作證、工作、工作微信記錄、工資流水等。

勞動仲裁階段管轄地區為: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

需要材料:

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基本信息

身份證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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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籤勞務合同,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申請兩倍工資的,從受理日開始超過60天沒有裁決的,超過60天沒有裁決的,可以去法院起訴。具體的法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第一款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第二款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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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籤勞務合同,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申請兩倍工資的,從受理日開始超過60天沒有裁決的,超過60天沒有裁決的,可以去法院起訴。具體的法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第一款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第二款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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