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20樓扔電動車,三年

本想著離婚後往後餘生,各自安好,可是就有人不想平靜生活,鬧得天翻地覆、盡人皆知。生氣時從20樓直接扔出電動車,請問你想過樓下行人的感受嗎?

20楼扔电动车,三年

將電動車從20樓摔下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019年5月25日9時許,河南濟源,被告人衛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絕開門,被告人衛某某遂將其前妻停放在消防連廊上的電動自行車從20樓摔下,致電動車毀損,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衛某某將電動自行車從居民樓20樓摔下,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被告人衛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社區調查情況,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生。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拋物案,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釋法,對於防範此類事件發生,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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