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數字經濟與數字法治

分佈式技術應用無疑在迅速地改變著經濟與社會發展,正在深刻地影響著未來。而包括區塊鏈在內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對於構建數字經濟中的關鍵性、基礎性的作用,目前已經取得了原則性的共識。而這個過程帶來的對於法律體系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越來越多的問題擺到了人們的面前,如去中心化應用應如何監管?基於去中心化應用的業務模式與傳統業務模式是否會產生監管套利?基於區塊鏈的應用中數據交易與數據安全、版權、支付結算、稅收等存在哪些法律問題?數字資產與數字金融的利益與風險如何把握?與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相比,區塊鏈所帶來的問題更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複雜性,所帶來的治理問題更具有更深刻更廣泛的影響。如果說數字資產是數字經濟的核心,數字金融是數字經濟的血脈,那麼數字法治就是數字經濟的保障。


數字經濟與數字法治


一、從戰略地位上看,數字經濟必然需要數字法治保障

區塊鏈技術應用在不斷打破舊有模式形成的利益格局,這些需要法律來保障公平公正的秩序。區塊鏈作為新一代互聯網的可信基礎設施,幾乎可以運用於所有的領域、所有行業,幾乎可能重塑整個經濟模式。而在這個過程中,必將伴隨著舊的模式的打破和新的模式的重構。換句話說,在數字經濟模式轉換和發展過程是一個重新形成利益調整關係的過程。比如現有的資產證券化操作,需要眾多中介機構的參與以保證整個證券化操作的可信、透明、可監管,但這也事實上造成了成本相對高昂。對於一些價值相對微小的場景,雖然說可以採用組合式的資產池形式,但從根本上說並沒有實質上解決問題。而區塊鏈技術的介入應用,則有可能根本上改變傳統的證券化操作的模式和格局,必將帶來操作模式、監管模式、利益分配的重塑,而這個過程不會是一蹴而就的,這必然需要法律包括監管與法律服務謹慎、細緻、包容性地參與。新型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經濟需要法治保障。區塊鏈技術應用具有開源開放和透明、參與的特點,且很多項目具有相當程度的去中心化程度,客觀上已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治理實踐。這些實踐的治理規則目前在探索和積累,但能夠取得共識的是,開源開放和透明參與的數字經濟發展本身必然需要法律來保障,這些新的模式從本質上說是構建了可信基礎的新一代網絡,但其自身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新型的經濟生產生活方式,一種新型的利益關係,也就是說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法律來保障去中心化社區利益關係。比如EOS形成的“憲法”和爭議解決機制,就是一種可貴的實踐,儘管其自身形成的巨大的類中心化機制飽受詬病,但在具體的機制運行中確實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新型治理模式的特點。另一個例子是亦來雲社區,原則上說基於社區選舉形成社區共治委員,基於社區的代碼開發、生態推廣、品牌建設等,以提交和審議提案的形式,來對社區事務進行決策、實施和監督,且從選舉到決策、實施、監督的整個過程將基於區塊鏈而進行被記錄在區塊鏈上,在去中心化社區治理上邁出了相對超前的步伐。

數字經濟條件下數字法治本身需要創新調整監管和法律服務模式。區塊鏈技術出現以來,其形成的各種眼花繚亂的各類創新對世界各國的監管機構都提出了全新的課題。區塊鏈應用產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關係,很多並不能用傳統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去解釋,而即使在符合傳統監管內涵的條件下,如何更加有效、及時、科學地監管,也是一個越來越複雜的問題。監管部門、法律實務界和學界越來越認識到,監管很可能需要與科技結合,讓法律與科技融合在一起,提升法律監管的可靠性、準確性。比如在一個區塊鏈網絡中,由於其具有一定去中心化的特點,可能並非由一個主體控制,那麼傳統的監管模式就有點力不從心,於是有人提出了區塊鏈網絡中設置監管節點的概念,使其在模式設計之初就具有一些監管權限,當然也有人認為這可能違背區塊鏈技術應用規律,但問題可能沒這麼簡單,還需要深入研究監管邏輯與業務邏輯的關係。

二,從發展脈絡看,數字法治包括法治數字化和數字法治化

既然數字法治是一個可預期的未來,那麼其發展脈絡如何?區塊鏈無疑不能為技術而技術,為鏈而鏈,而應該服務於產業,應該將其結合具體應用場景,使其創造價值,也就是說所謂打通創新鏈、應用鏈和價值鏈。即使是比特幣,其產生與發展也是與世界經濟、金融發展密不可分的,因此可以說區塊鏈技術與產業緊密結合的過程,就是數字法治產生和不斷髮展完善的過程。

數字經濟的核心是數字資產,因此可以認為,數字資產的兩大方向是資產數字化和數字資產化。因此,可以邏輯地認為,數字法治兩大的方向是數字法治化和法治數字化,即數字活動需要法治,法治本身需要數字化。

數字法治化,也就是說把依法治網運用到區塊鏈領域。我們要把一些基於區塊鏈網絡的活動對照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加以治理。結合傳統法律體系對於區塊鏈應用中相關問題的適用與修正,結合區塊鏈領域的一些社區自治的探索和實踐,結合現代治理規律治理體系基本要求和原則與區塊鏈技術應用本身的有機結合,秉持把控風險、鼓勵創新、促進發展的原則,讓數字經濟、數字生活有一個公平公正健康的秩序。依法治網運用到區塊鏈領域當然包括技術創新領域和產業創新領域。

法治數字化,也就是說把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促進法治體系的創新完善。隨著數字經濟智能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交易、社會生活會通過基於區塊鏈的新一代互聯網而進行,其中證據材料的形成、糾紛處理可能跨技術領域跨行業跨國界,其爭議解決對司法程序的高效便捷提出了新要求,這一切都客觀上要求法治體系包括監管、法律服務要不斷創新完善,適用數字化的要求。例如各地不斷探索的司法區塊鏈、區塊鏈電子存證實踐,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從內在結構看,數字法治具有科學的要素體系

數字法治的基礎是數字行為,以及一定程度上表徵數字行為的數字信用,主體之間的行為準則的數字規則,可以說數字司法是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的社會性關鍵性基礎設施。從內在結構來說,數字法治基本結構包括數字身份與數字合約、數字治理與數字司法。

(一)數字身份與智能合約

很多人相信,數字身份是數字經濟的基石。數字身份包括基於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身份,在未來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經濟體系中,去中心化的數字身份將是主流。微軟和IBM都在佈局去中心化的數字身份項目,Facebook當仁不讓,其發起的Libra項目首先要解決自身的問題,但其出發點就是提出了一個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身份,該身份將擁有自己的數據。還有很多項目,比如出名有uport和civic,都是區塊鏈數字身份的解決方案。

數字合約主要是指智能合約。也有認為,智能合約是數字經濟的基石,其實數字身份與智能合約是密不可分的。智能合約可以說是數字經濟基本交易模式的外在形式。智能合約概念於1995年由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能合約。智能合約允許在沒有第三方的情況下進行可信交易,這些交易可追蹤且不可逆轉。從合約的角度看,一切外部的內部的規程和商業操作、政府管理、司法過程都是一種合約,而如果這些保約都變成了智能合約,那麼所有涉及的這些都可能會被智能化。但智能合約需要結合數字身份發揮作用,否則可能會失序。當然對於智能合約本身的技術法律審查與監督同樣是必要的。

(二)數字治理與數字司法

在傳統互聯網環境下,我國的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已經形成高度共識,並取得了跨越式發展。我國司法系統的信息化程度已經相當高,系統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跨越式融合式發展,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強有力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保障。

未來,越來越多活動將基於數字身份和智能合約產生,由此客觀上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司法模式。目前我國已經開始在傳統司法機構之間建立區塊鏈網絡,開始實現一些數據基於區塊鏈的轉移對接,降低信息共享的成本提升信用體系。未來在爭議解決過程、解決模式、解決體系上會更多地與基於新一代的可信網絡的社會經濟與生活相適用。未來數字司法程序將更透明,規則更公平。目前我國網信辦對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備案登記,是區塊鏈內容監管的起步。

(三)法律服務業

從長遠看,很多的活動可能都越來越多的通過智能合約的形式完成,因此一大批傳統的法律業務很可能會因此走向沒落。據媒體報道,倫敦大學法學院副院長Anna Donovan表示,區塊鏈將帶來更廉價的法律服務。“圍繞包括區塊鏈在內的分佈式賬本技術的熱議遠不止是炒作,這項技術最終將徹底改變財產轉讓和遺囑認證,其快速、可靠和難篡改的優點會帶來更廉價的法律服務。”有人說分佈式賬本技術是“絕對不可變的”,但她表示,“儘管如此,這項技術在實現自動化、透明度和效率等方面仍有巨大的潛力”。

但這需要有個過程。我們可以確定的是,技術與法律的結合越來越緊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處在傳統法律體系向未來數字法治法律體系的轉換與過渡中,結合產業與區塊鏈應用的法律服務肯定還是必要的,但無疑未來代碼更多地體現法律邏輯,而法律邏輯也更多地通過代碼實現。如果說區塊鏈技術應用越來越與產業緊密結合,那麼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很可能是參與代碼架構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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