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的有關配套政策需要完善

1.“三權”的各項權利收益分配需要明確

一是集體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衝突。我國提出的一系列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政策,不斷加強農民在一定土地上的長期承包關係。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集體所有權的削弱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增強之間的衝突。此外,在集體所有權的行使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地方集體組織“增加人口而不增加土地”、“人口減少而減少土地”和頻繁調地,導致農民對於承包的土地權屬的預期不穩定而不敢大膽投入和經營。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的有關配套政策需要完善

土地流轉大廳外景

二是平衡承包經營權與經營權的利益矛盾。首先,將承包地流轉出後,農民可以獲得收益。如果當土地流轉合同未到期,這些農民必須重返農村生活時,會導致這些農民生活沒有基本的保障。其次,農業是投入大、週期長、回報速度慢的產業,如果土地流轉期短,那麼經營權人在土地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能沒法收回投資,反而還可能會造成虧損。如果土地流轉期限較長,承包權人相當於賣掉了土地經營權,一旦想要收回土地經營權時,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最後,承包方和經營方對於流轉土地價格的矛盾。對於土地流轉價格來說,承包權人和經營權人存在著相反的心理預期。為實現土地流轉,通常的情況是雙方各讓一步,最終達成較為滿意的流轉價格。

2.享受農業補貼政策人需要明確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的有關配套政策需要完善

糧食補貼現場兌付

在發放農業補貼時,一般是由土地承包權人獲得農業補貼,這種做法打擊了農村土地經營權人的積極性。作為農村土地的實際經營者,他們承擔著因霜凍、冰雹、洪澇等種種原因帶來的風險,因而經營權人更需要獲得農業補貼。

3.土地徵收補償主體和客體模糊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後的有關配套政策需要完善

違法用地的宣傳標語

首先,土地出讓金額巨大,導致政府徵收土地的意願強烈。其次,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款少,這不利於保護農民財產權。再次,法律上沒有規定承包權人和經營權人對於流轉後的土地徵用補償分配問題。雖然有關法律解釋明確規定了土地流轉後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但是我國的最高司法解釋沒有對流轉而未到流轉期限的土地經營權進行保障,損害了土地經營權人的利益和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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