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云”审判┃当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


“云”审判┃当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


“现在开庭。”

2月26日上午9时,尤溪法院互联网法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该院法官吴启燊利用“云上法庭”隔空宣判一起组织卖淫案。


“云”审判┃当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与林某(另案处理)租赁某饭店六楼作为足浴休闲中心的经营场所。该足浴休闲中心在营业期间制定提供性服务内容的套餐,供客人选择。经营期间,朱某与林某共同管理该场所,收入的资金一部分转入林某账上,一部分作为女技师的提成等开支。2018年3月20日晚上,尤溪县公安局对该足浴休闲中心进行检查时,在606客房当场查获沈某与张某在进行卖淫嫖娼,在610客房当场查获郭某与郑某进行卖淫嫖娼,当日,尚有4人在该场所进行卖淫活动。


“云”审判┃当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


在防控疫情特殊时期,为了避免人员密切接触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尤溪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经过多次沟通,决定通过“云上法庭”宣判该案。

当日上午9:00,公诉人、被告人按要求准时进入了“云上法庭”,法官吴启燊点击“开庭”按键,庭审正式开始。该案经过前期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尤溪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云”审判┃当庭宣判,尤溪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