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移植野生树木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省内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申请事项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不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具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无森林采伐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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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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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拟采伐(移植)林木符合审批条件;

2.有森林采伐限额保障。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1.拟采伐林木不符合审批条件;

2.森林采伐限额已使用完;

3.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反诉求,经审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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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局2016年2月26日《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文件。

1.在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5.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6.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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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与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联系。

(二)申请

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暂停办理时限计算。现场核查、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恢复办理时限计算。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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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咨询接件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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