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當事人:白素民
違法時間:2018年5月13日23時55分
違法行為: 白素民駕駛牌號為甘NG0757的小型汽車行至光華東路延伸段時,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隨即對白素民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測出酒精含量為20.4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違法當事人:馬小軍
違法時間:2018年4月18日0時19分
違法行為: 馬小軍駕駛牌號為甘NM0978的小型汽車行至光華東路延伸段時,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隨即對馬小軍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測出酒精含量為
32.1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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