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2018最新案例:丈夫揹著妻子冒名買房,妻子可請求認定合同無效

丈夫揹著妻子把房子賣掉的事情時有發生,這不僅侵犯了妻子的處分權,更傷害了妻子的感情。那這種情況下,妻子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呢?第三方買主是否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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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下面一則最新案例:

狄某和牛某是再婚夫妻,2014年5月,狄某以出門討債為由離家。2014年9月,牛某接到一家房屋中介的電話,對方稱牛某所住房屋已經出售並辦理了網簽過戶手續,房屋已經過戶到一家房地產公司。牛某得知後,馬上到建設委員會進行查詢。原來在2014年9月11日,孫某帶著經過公證的假的授權委託書,將房屋辦理了網籤手續。假的授權書中有狄某和牛某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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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簽名並不是牛某本人的簽字,是他人冒名頂替的,所以牛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無果。無奈牛某將狄某、孫某和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孫某以受託人的身份與房產公司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庭審中,房產公司辯稱,在交易過程中,公司審查了牛某的委託人孫某,其持有有權代為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證委託書、產權證、牛某的身份證等文件,盡到了謹慎合理地注意義務,交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構成善意取得。且交易經過了法定程序,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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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狄某指示他人冒充牛某辦理了委託孫某代辦涉案房屋的出售、過戶等事宜的委託書公證,孫某對此知情,但在明知自己沒有代理權的情形下,仍惡意地以牛某的名義與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權代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而房地產公司僅憑公證的委託書和房產證就簽訂合同,並不能證明房產公司盡到了合理地注意義務。故對房產公司的辯護意見不予採信。因為牛某事後未對該合同予以追認,故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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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需要以下幾個條件:出讓人無權處分;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本案中,房屋的受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不符合“以合理價格轉讓”這一條件,因此,房產公司並不能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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