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什么投标人最少要三家?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这项规定在世界各国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中有点独树一帜。为什么投标人一定要有三家时才准许开标呢?招标投标法的起草者指出,之所以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三家才可以开标,是从投标人的竞争性角度考虑的。中国自古就有货比三家的说法,意思是只有通过三家以上卖家的比较才能比出好坏。在招标投标法起草时,沿用了货比三家的思维,才作出投标人必须有三家才可以开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就是由于有此规定,造成的流标现象以及为了避免流标而进行的陪标非常普遍,对招标投标的操作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那么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三家才可以开标是否必要呢?本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一、公开招标情况下投标人的数量与投标竞争的激烈与否无关
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招标投标竞争的激烈与否与投标人数量密切相关。投标人数量越多竞争就越激烈,投标人数量越少,竞争就越不激烈。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这里,潜在投标人的概念非常重要。潜在投标人指的是符合投标人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而投标人指的是已经接受邀请、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对于一个公开招标项目而言,潜在投标人都是可能的竞争者,潜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是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后就全面展开。潜在投标人越多则竞争就越激烈,潜在投标人越少则竞争就越弱。潜在投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对自己在竞争格局中的位置的考量,决定是否真正参加投标而成为一个投标人,以及以什么价格条件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是不可能根据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而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投标价格是多少的。因此,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数量与投标竞争的激烈与否没有太多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国都没有投标人必须达到几家才可以开标的规定的原因。国际上只有邀请招标,才对投标人的数量有所限制,以保证投标的竞争性。
投标竞争开始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之时,而不是投标截止之后。招标投标的关键,是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量减少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使更多的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以及能够参加投标竞争。只要招标文件尽量做到开放和公平,避免做对某些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或排斥性规定,并且不泄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则供应商参加投标时都需要按照竞争性最强的对手参加投标的最坏情形来准备投标。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要对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严格保密就是这个道理。
二、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三家的规定导致陪标现象发生
对于某些投标人本身就很少的项目,为了有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或投标人想方设法拉其他没有投标意愿的企业陪标,造成虚假招标。如果本身只有一个投标人,而这个投标人自己找到两家企业陪标,就会出现投标人价格虚高,且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不得与其进行价格谈判的尴尬境地。在中国,这种为了有三家供应商投标而由招标人安排或投标人自行组织的陪标情况非常普遍。由于招标项目大多是国有投资项目,从而造成大量国有资金的流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三、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三家的规定影响了招标的效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这就大大影响了招标的效率。实际上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尽管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但是这两家供应商却是旗鼓相当的竞争对手,互相之间竞争激烈,投标价格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结果不一定会更好。而由于投标人信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泄露了,重新招标价格反而还可能上涨,且招标人白白耽误了时间。因此,商务部2014年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时考虑了这种情形,规定重新招标以后投标人只有两家或一家时可以两家开标或一家开标。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投标人必须三家的制度缺陷,但是没有允许第一次开标时就可以两家开标或一家开标,仍然是一个遗憾。
那么,如果允许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开标,而投标价格竞争不充分时怎么办?我建议的做法是,给予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选择的权利。如果两个投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价格是竞争后的价格,且反映了投标人的正常价格,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接受投标价格,从两个投标人中经评审确定一个投标人中标,或在只有一个投标人投标时确定该投标人中标。如果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或竞争不充分,可以重新招标,或者通过压价谈判确定中标人和中标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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