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劃撥土地上的棚戶區、城中村拆遷安置房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劃撥土地上的棚戶區、城中村拆遷安置房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3月9日上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組織開發區杜店街道、開發區舊村改造指揮部、濱城區彭李街道、市區於家(居)委會負責人及市國土局有關科室人員就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不動產登記發證問題進行座談。

近日,市國土資源局聯合市發改、財政、住建、規劃、人防辦、國資委等七部門印發了《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濱國土資字[2018]99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快妥善解決“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劃撥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住房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據瞭解,近年來,隨著我市城鎮化和舊城改造的加快,大批“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落地,諸多“棚戶區”、“城中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但由於長期以來存在的“棚戶區”“城中村”項目房屋定性不明確、安置人員名單確認責任單位不清、涉及相關規費收繳等問題,致使群眾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針對這一問題,市國土局積極蒐集相關文件資料,主動對接市棚戶區項目指揮部,認真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

該《意見》明確了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性質、登記程序、上市交易等事項。

劃撥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門登記為拆遷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質為商品房,其中納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範圍的,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商業用房房屋性質為商業;劃撥土地“城中村”改造項目居民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門登記為拆遷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商業用房房屋性質為商業。

>>>出售住房、上市交易時,需補辦出讓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針對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提供這一問題,《意見》也給出了相應解答。“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由被拆遷單位負責提供,並經被拆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所在地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由村(居)委會負責提供,並經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確認。

對劃撥土地上“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向安置名單以外的人員出售的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由土地使用權人(單位)按程序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分攤出讓土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一次性補繳項目原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劃撥土地“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商品房上市交易,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其中,納入經濟適用房的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上市交易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需繳納的土地收益及減免的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公佈的標準負責收取。

>>>辦理不動產要走相應的登記程序

不動產登記管理科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登記程序主要有:提出申請。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由土地使用權人(單位)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當符合不動產登記的要件條件;安置人員確認;審核。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同市規劃、住建、人防辦、財政等部門單位共同審核。審核是否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宜;登記。對經審核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內的住房登記為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安置名單以外的住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商業用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業用房。對審核後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以內的住房登記為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安置名單以外的住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商業用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業用房。“該《意見》的出臺,將有效妥善解決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無法辦理登記的問題,滿足群眾需求,保證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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