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京山男子涉嫌非法持槍支彈藥罪被逮捕

為圖樂子借氣槍打鳥玩,然而令40多歲的黃某沒想到的是,正是這“玩槍”的愛好,將自己“玩”進去了。

2018年4月17日7時10分許,荊門市公安局屈家嶺分局屈嶺派出所接群眾電話舉報:屈家嶺管理區原園藝分場一石料廠塘口處有人持槍打鳥。

接警後,屈嶺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找到持槍打鳥人員黃某,並當場從黃某停放在石料廠塘口內的灰色越野車內查獲黑色高壓氣步槍1支、氣槍鉛彈562發、製作鉛彈模具、衝壓錘和管制刀具等物品。

黃某系京山縣雁門口鎮人,稱其為了打鳥玩,今年2月份從朋友鄧某手中借得氣槍。而該槍系鄧某於2014年從天門拖市鎮一男子手中購得。

而在隨後民警對黃某的住處依法進行搜查中,又查獲高壓氣步槍2支、電雷管1枚、砍刀3把、關公刀1把。

黃某交代從家中查獲的兩支氣槍也是自己為打鳥玩於今年4月5日清明節左右分別找朋友崔某和田某借得。兩支氣槍均系崔某、田某在網上購得。

經荊門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中心對從黃某車中、住所查獲的三支高壓氣步槍及鉛彈等物品進行鑑定,三支氣步槍均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可以擊發子彈並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於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槍支,鉛彈均為有效子彈。

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黃某因涉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鄧某、崔某、田某因非法攜帶槍支被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黃某非法持有氣槍三支、且儲存氣槍鉛彈562發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而本案中,鄧某、崔某、田某的氣槍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因其只持有一支,尚未達到刑法追訴標準,故對他們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槍支彈藥是國家嚴格管理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用來從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公共安全。黃某追求一時快樂,借槍打鳥娛樂,孰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被逮捕。(周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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