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5 商鋪買三年 還是一個坑

59歲的李女士三年前買了兩個小商鋪,但現在工地依然是個坑,始終沒有半點兒施工的動靜。

三年前買的商鋪如今還雜草叢生

李女士家住西安市新城區。三年前,她和老伴商量,想投資個商鋪以備將來養老,隨後她看中了位於未央路鳳城五路十字西北角的雅荷國際廣場。“售樓人員說,這裡以後是大型商場。”李女士就傾其所有拿出38萬元,付了兩個商鋪的首付,每個商鋪都是18.94平方米。

李女士說,當時售樓人員就說證件還在辦理中,不能籤買賣合同。2014年12月17日,她和開發商簽訂了商鋪預定協議書。和該協議一同簽訂的,還有一份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約定至三年後的2017年12月17日,每年都能享受到已交房款的10%作為收益。第一年,李女士拿到了返回的3.8萬餘元收益,後來又拿了2000餘元後,就再沒拿過。

後來,李女士多次去工地看,工地總是大門緊鎖,沒見施工的動靜。

李先生2016年3月8日也在此處購買了16平方米的商鋪,他付清了總價31萬餘元,委託經營管理合同中明確,每年要返3.1萬餘元。可至今收益一分都沒見著。

在李女士帶領下,華商報記者來到該工地,工地門口有兩名值班人員,往裡走,有一個大坑,坑內建有一排簡易平房,通往平房的路兩側,雜草叢生。

協議約定的是三年後取得預售證

華商報仔細看了李女士提供的商鋪預定協議書,其中約定,“鑑於目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尚未辦理完畢,開發商預計於2017年12月17日前取得,若開發商未能在期限屆滿之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購人有權放棄該預定的商鋪,或者選擇與開發商延期簽定《商品買賣合同》。”

也就是說,在李女士2014年12月購買商鋪時,開發商與她所籤協議約定的日期就不是交房日期,而是約定3年後預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日期。

李先生比李女士晚買兩年商鋪,他2016年3月8日簽訂的協議,其中約定預計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日子就被挪到了2019年3月8日前。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該樓盤違規售賣並非沒有人管,只是被查封時,李女士、李先生等市民都已投資購買了該商鋪。就在工地的西側,該項目的售樓中心被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執法監察隊貼上了封條,日期顯示為2017年8月。一張醒目的黃色通告上,寫著“該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預售”的字樣。

起因是土地性質何時動工仍未知

對於售樓中心被查封,該項目開發商西安雅荷國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坦承,當初證照不全就售賣,確實違規,2016年3月份就被房管部門第一次叫停,後面那個封條是按照要求每年都貼的。

該負責人說,實際上該塊土地拿到手已6年了,土地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中一塊地的性質為住宅用地,屬性變更是一方面,另外因為地鐵站的建設佔用到一部分,也是原因之一。多種因素導致目前該塊土地還沒有明確的規劃。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正在積極籌措,加快土地整合。當時賣出幾百個商鋪,退費有一半了,目前還有一半沒退,具體數額該負責人沒說,只表示如果大家願意繼續等,協議仍然有效,不願等的他們也給退費,或者可轉購到雅荷地產的其他項目。

和李女士一樣的購房者認為,未央路鳳城五路十字已是商業圈中的黃金地段,他們目前面對的是,退,不能如意,因為退不到目前同等價位的商鋪房錢;等,卻是遙遙無期。

同樣在此購買商鋪的吳女士是商鋪代表之一,她介紹,目前至少有300人和他們一樣進退兩難。

律師觀點:商鋪預定協議和委託經營合同無效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為,該項目至今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且以後獲取預售許可證也沒確切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李女士、李先生等市民與開發商基於買賣商鋪而簽訂的《商鋪預定協議書》應屬無效,開發商應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商鋪預定協議書》無效,他們就對該商鋪不享有所有權,也就無權委託他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所以,這些購房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委託經營管理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

若開發商明知當時不具備預售許可證,仍針對不特定群體進行大規模宣傳及售賣,並通過出售返租商鋪的方式,也就是本案中的委託經營管理,宣稱低風險高回報,收取眾人的購房款,這一行為屬於變相非法集資,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若開發商在售賣之前已明知以後根本無法辦理預售許可證等證件,或者明知是住宅用地,根本不可能變更為商用土地,仍用欺騙的方式宣傳、虛假承諾或者不正當售賣,且在購買者索要購房款後拒不退還的,則涉嫌集資詐騙罪。 華商報記者 苗巧穎 攝影 苗巧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