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農村土地流轉與徵收有啥區別?4種違法土地流轉,農民要學會識別!

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而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土地流轉指的是經營權,流轉到期後在土地承包期內依然屬於農戶。而土地徵用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轉換,也就是徵用後的土地農戶不再享有使用權。

土地流轉是在農村集體範圍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而土地徵收是以政府為實施主體,通過嚴格程序將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土地流轉和土地徵收都是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途徑。

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自願將其擁有經營權的土地,轉讓與他人經營,一般僅限於轉讓用於農業用途。而土地徵收是國家根據公益事業需要或城市建設的需要,經過相關機關批准,而強制向農民徵收土地,徵收後一般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村土地流轉與徵收有啥區別?4種違法土地流轉,農民要學會識別!

在現實中,各地的土地流轉行為還是存在著諸多問題。那麼農民朋友們如何識別什麼是違法的土地流轉呢?

一、強迫、阻礙農民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農民(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除以轉讓的方式流轉需經發包方同意外,以其他方式流轉的,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

二、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有的農村基層組織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到部分農民的抵制後,便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操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假借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強行對農民的承包地進行調整,或者以反租倒包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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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流轉改變了農業用途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保護耕地”的原則。推進土地流轉的目的是要實現農業規模經營,提高農業效率,建設現代農業。因此,流轉出的土地必須保證其農業用途不變。由於土地在農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特徵,使農業耕地成為農業生產中最為稀缺的要素,保護農業耕地資源是保證農產品供給能力最基本的條件。因此,必須保證在不改變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實現土地的流轉。

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干預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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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尊重並依法維護廣大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絕不能利用職權直接干涉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工作,強迫承包雙方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預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自願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侵佔、貪汙、挪用、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用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條明確指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損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三種違法行為:(1)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3)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同時,該條還規定廠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針對以上違法土地流轉行為,強迫、阻礙農民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流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用途,農民可以依法請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強迫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無效,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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