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為什麼在農村已經死了和出嫁的人仍然會擁有土地?

老農民說事


你好!為什麼在農村巳經死了和出嫁的人會擁有土地?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溫習一下幾個土地承包的常識。

一、我國實行的土地承包是全國性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不是一戶人家一個村子的承包責任制;

二、我國土地的聯產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在這三十年內,只要你與國家簽訂了承包合同書,進行了土地確權,你對土地在承包期內的使用權就受到法律的保護,神聖不可侵犯;

三、《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現在再回過頭來回答題主的問題: 為什麼在農村巳經死了和出嫁的人會仍然會擁有士地呢?

首先,死去和出嫁都是發生在土地承包以後的事情,他們在生前和出嫁前名下都巳經擁有了各自名下的承包土地,在三十年的承包期內,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仍歸其家人所擁有,且不可侵犯;

其次,根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地不會因承包人去世、承包人出嫁而改變。這種使用權一直要延續到三十年承包期結束後才會終止。這就是為什麼在農村死去和出嫁的人都仍然會擁有承包地的原因。

我是葉公講故事,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別忘了關注和點贊。大家有什麼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葉公來幫忙


土地承包實行生產製後,中國農業從此翻身,擁有世界四分之一人囗的中國從此告別了飢餓和貧窮。這一切表明,農村土地生產責任制的道路是正確的,是有活力的。在此情況下,國家在原有的土地分配到戶的基礎上,實行了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也就是土地穩定不變。二十年後,國家再次明確提出,土地生產責任承包制再延續三十年不變。這實際上成了六十年不變了。不變終止時間在2057年。國家連續做出這項重大決策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對中國經濟,特別是穩定發展農村經濟大有好處。


在這麼長的時間內,農戶家庭成員的自然死亡和正常出生,採取的是“死人不減地,添人不增地"的方法。

這樣有很多新添了人口的人家,比如娶了媳婦和生了寶寶的家庭,感到地少人多,有點虧。相反,感覺那些去世了老人的家庭不減地,是沾光了。


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農村土地生產責任制是按人口分配到戶的,以戶為單位。不會以人口增減而改變土地狀況。只有當戶改變時,即有一戶自然消失或轉非農,這戶的土地才能被收歸集體。

所以,現在農村出嫁的姑娘和去世老人的土地會仍然被其家庭成員續種下去,這符合現有的土地政策,也符合土地長期穩定不變的文件精神!


閒聊農家


所謂“死人有地種,活人沒地種”的情況,很普遍,也很現實。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集體所有,按戶承包。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框架下,政策一直主張穩定的基調,從二輪承包實行30年不變到農村土地承包法主張“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從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提出的“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到最近幾年開展的農村承包地確權,以及黨的十九大提出“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都是一脈相承的,強調的是穩定。其核心思想是,農村承包地是以農戶為單位承包的,農戶是土地承包的主體,只要這個農戶沒有消亡,他們的承包土地就一直由他們耕種,不管人口增減變化。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安排,更多的是出於效率的考慮。如果農村土地頻繁調整,則基層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別是在三權分置的背景下,很多農民已經不種地了,而是轉給家庭農場、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種,但沒有穩定的經營權,誰敢流轉土地、誰敢大膽投資。

但農村也有很多現實情況,傳統以來就是“不管寡而患不均”,而且土地不僅是種地的資源,更是生活保障,因為公平對農村土地來說也至關重要。實際上,在穩定的政策導向下,潛藏了一些問題,部分村莊長期如果長期不調整土地,不僅造成了極大的不公平,也容易導致村民間的矛盾對立。相反,很多村莊根據老百姓的意願,實行三五年一調整的土辦法,有效解決了土地佔用不均的矛盾,據瞭解,這種做法在山東、江西以及好多地方都比較普遍。這個雖然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一些原則,但從村民自治的角度,也是值得考慮的。

2017年《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這跟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有所不同:“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從前後對比看,可以看出農民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進行適當調整。這取決於村裡的傳統、村幹部的威望和老百姓民主決策的意願。


農人愛農地


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先了解下,國家土地政策。

1:我國現有的土地政策是,農村土地,村集體所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2:國家土地的聯產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國家確權後,頒發土地證書。在承包期限內,你的家庭對這土地擁有絕對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國家法律保護。

3:國家在2003,2008,2013年,為了穩定土地,分別提出的政策是,承包期間,“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同時,土地承包期間內,土地的承包權不能因承包者的戶籍性質變化而改變。也就是說,只要你擁有這土地的承包權,就算你戶口遷走了,還一樣擁有這土地承包權。

4;2017年底時,國家在土地政策上,為了穩定土地,再次提出。“第三次土地承包,是在第二次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再次延續30年。”

那麼回到這個問題,根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在土地承包期間,承包者不管是死亡,還是出嫁。他名下所擁有的土地承包權都會迴歸給他所在的家庭裡,由其家庭的另外成員繼續承包,直到土地的承包期限結束。

按照現行土地政策,起碼到2058年才有可能迴歸集體。至於那時候,會不會又是延續上一次土地承包呢?天知道。


村哥小凡


隨著農村土地繼續延長三十年承包期已經確定下來,很多農民都會問這個問題,為什麼已經死了的人還要擁有土地,甚至有些農民也以傳統的觀念把爭奪土地的對象又重新放到了農村婦女的身上。

這不僅僅讓人長嘆一聲,為什麼總會有人問出這樣的問題?

首先,我們明確一下,我們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家庭聯產,不是你個人承包的。

村集體是把土地承包到每一戶的,並且已經說了三十年的承包期,不變!

不變的意思是,只要不發生什麼大的自然性災害,是不會改變這一分地的規劃的。你手頭的三十年就這些了。

有人肯定憤憤不平的說:那誰家的女兒已經嫁到別的村裡去了,為啥還佔著耕地?這不是佔著茅坑不拉屎麼?

好!咱們也不拿什麼女權主義來爭辯這事兒。

就按你們的說法來,女人嫁出去後,就把地收回村集體。

這麼一來你們是高興了,但也高興不了幾天。

如果真這麼幹了,一是農村的女孩還敢外嫁麼?二是農村還特麼有幾個人想生女孩?

很現實的問題!以婚姻嫁娶來決定土地的歸屬,簡直就是封建殘餘思想。

照這個思想來,只要不是村裡的人就不能有地。去城裡打工不回來的,上大學的,等等只要離開村裡的,土地全部強制沒收?

這樣的話,就對了麼?

相信能理解公平正義的人,都不會認為這樣是對的。

其次,咱們再來說說,死人為什麼還有地?

從政策面來講,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這是規定!

從情理來說,土地當年是按照每戶的人頭分的,一個人多少畝,然後給這戶承包。注意,按人頭分只是一個劃分的方式,承包的主體還是家庭。

人多的,整體上分得地多。

人少的,整體上分得地少。

但平均是一樣的。

當年分地的時候,大家都覺得這很公平。

可後來,隨著時間一長,有些人生一個孩子,有些人一下子生三四個孩子,有些人一個孩子沒生。

沒有後代的絕戶地,反正也沒人管,大家一商量,收回來也就收回來了。

可有些孩子比較多的人,就覺得孩子比較少的人的地咋這麼多?憑啥他爺爺死了還按六個人的地給他家劃分。

我家都20多個子孫後代了,咋不給我們新分地?

站在生孩子多的屁股那邊,覺得很有道理。

但你們想過那些響應計劃生育號召,生女兒的農村家庭麼?

站在他們的角度覺得公平麼?

屁股決定腦袋,有些時候轉變一下思維,別一直盯著自己的委屈琢磨,可能就能理解為什麼要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了!

這才是真正用智慧從大局上做出的的決策!


新農民


這個問題有它的歷史原因的,就目前而言存在此問題的農村不在少數,也是各村矛盾引發的根源之一,要了解如何解決,首先要看此問題是如何發生的。


改革開放以來,一共進行過兩次全國土地大調整,最近的一次在1998年,並且在1999年正式施行了《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變,這就使農村1999年前村裡落戶的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土地。

然而隨著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農民生活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很多村裡人已經不侷限於在村裡生活了,加上國家糧食政策的調整,單純依靠種田已經難以滿足小康生活的要求,農民選擇外出打工賺錢,子女外出求學,不少人更在城裡買房定居,將戶口遷入城市,但農村家裡的土地依然保留,當然過世的人和出嫁的人也包含在內。



這樣就產生了題主所產生的疑問,但根據目前國家相關政策,進城買房的農民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權。另外隨著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2029年),及土地確權的完成,“戶口在外”的農民土地將被重新分配給無地的村民。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開展為期5年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也就是到2018年基本完成。還請無地村民抓住機會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所述均只代表我個人意見及建議,若有不妥敬請指正


瘋狂的小小豬5


在農村,有的人會發出這樣的感嘆,在農村去世的人和出嫁的人都有土地,為什麼新生兒沒有土地,儘管有農村戶口可是在農村沒有屬於自己的土地,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其實不外呼這兩點,一是分地的時間問題,還有就是遷入和遷出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全國第一次分地是1980年,再次做出調整是1990年,預計第三次是在2040年,也就是說,在1990年到2039年出生的農村人沒有土地的,當然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工作完成比較晚,也會有不一樣的情況。


還有就是戶口遷出和遷入,你出外求學了,或者婚嫁問題你是沒有土地的。

在這裡說一下什麼是家庭承包基本政策,那就是你家添了人口,但是你家土地面積不會變,要是你家因為什麼原因有人去世了,對你家的土地不會有任何影響。

所以,現在就應該知道為什麼有的人家女兒出嫁了或者有人去世了他家的土地不變,而在1990年出生的新生兒沒有土地,只能等到下一次分地了。


村事小強


1997年國家出臺了穩定和完善 農村土地 承包關係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即從1998年開始到2027年止。

農村土地在延長承包期之前,為預防新生兒和新增人口的需要,一般村裡是會留出部分耕地作為機動田的。這部分土地在1982―1998年之前有效的解決了這方面的問題的。還有就是當時,農村土地還是要徵收提留款和農業稅,因種地無利可圖,很多家庭有老人去世後會主動把老人的土地歸還村集體,這樣村裡就有機動的耕地來調解新增戶口的問題了。

1998年,國家在原有的土地承包年限上延長為30年不變,重新對土地進行了丈量與承包。也就是說在這次耕地承包中獲得耕地承包權的新生兒和嫁過來的配偶是幸運的,這部分家庭當時上有爺爺奶奶、父母,再加上自己的三口,耕地就會多。而錯過這次延長期沒分的土地的就要有點遺憾了。

在這之後由於土地確權後村裡再沒有機動田,再加上國家經濟飛速發展,耕地價格陡然上升,用地緊張加大,村裡現在連宅基地都沒得用了。在1999年後出生的新生兒和嫁過來的配偶就沒有耕地了。

那麼,這合理嗎?其實你細想一下,從長期來看是合理的。去年國家又明確了土地承包權繼續延長30年不變,我把他叫做自然循環,人總會死的,死後耕地承包權自然就留給了那些沒有耕地的子女。同樣,你描述的嫁出去的人在別村也是沒有耕地的。

我只能大體上來回答這個問題,要詳細說明估計幾百萬字也寫不完,在農村這裡面涉及的細枝末節多如牛毛,牽一髮而動全身。想做到皆大歡喜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


老夢Meng


關注【三農視知】,解答農村土地承包、房屋拆遷、新農村建設問題。

為什麼農村已死去和出嫁的人仍然有土地?

三農視知認為,些些人並非真正“擁有”土地。要理解這,需要知道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農村增人不加地,減人不少地

在廣闊的農村,土地所有權並屬於承包人,而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村集體所有,承包戶僅僅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戶?沒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單位就是家庭戶,而不是某一個農民承包。

只要承包家庭一直存在,在承包期內,家庭承包的土地權屬性質不因承包家庭成員死亡、出嫁而改變,這就為什麼農村“增人加地、減人不少地”的根本原因。

所以,目前農村普遍存在“所謂的死人和嫁人,其土地承包權仍然沒變”,其本質是因為承包家庭的存在,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發生改變,而不是大家說的那樣。

根據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意見看,農村承包地到期後,再自動延長30年,即將現在的承包期限延長到2058年。看來,沒地的農民要想獲得承包地有些困難了。

無地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沒有土地的農民也不是沒可能獲得土地,以下幾種情況,無地農民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

1。村裡預留的機動土地。

2。村集體依法收回的土地。

3。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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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大家都有什麼想法呢?歡迎吐槽評論!3.24





鄉鑑


這是由於國家政策規定第二輪土地延包從1998開始,到2027年,30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造成的。農村去世的老人,承包田不收回。但是失去老人的家庭新增添了人口比如媳婦和新生兒,也不會分到土地。嫁出去的姑娘也不會收回責任田,但是婆家也不會給新媳婦分責任田,其目的卻是為了穩定農村大局。從長遠來講,也是有道理的。

黨的十九大明確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也就是增人不增地,加人不加地的政策還要繼續下去,去世了依然會擁有土地,嫁人依然不收回責任田。相信廣大農民也會慢慢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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