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打卡、事假、病假、加班調休、項目假、陪產假

考勤管理在企業管理中是一門藝術性科學,究竟考勤管理對員工的行為規範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員工又如何看待考勤?企業的管理者或員工對待考勤的態度有何區別?企業文化對考勤管理究竟有什麼樣的影響力?是否有類似的說法,只要公司考勤管理嚴格,就可以提高員工績效只要公司採取最先進的考勤管理工具,就可以完全體現考勤管理的公平性。從管理工具的推陳出新,或是從管理者、員工對考勤管理採取的措施和態度方面來看,都可以對考勤管理的發展及現狀有新的詮釋。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打卡、事假、病假、加班調休、項目假、陪產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敬業精神,並使員工的工資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所有員工的管理。

(二)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制度辦理。

第二章 細則

第一節 考勤分類說明

第三條 上班時間

1.上班時間:週一至週六

上午 8:00-12:00

下午14:00-18:00

第四條 打卡制度

(一)實行每天上下班兩次釘釘打卡。

(二)具體打卡時間:

(三)上班時間8:00前十分鐘內

(四)下班時間18:00後十分鐘內

(五)節假日、早出或晚上加班的同事需在釘釘上補充簽到(除了正常上下班卡以外的打卡)。

(六)一個月內,有3-5次忘打卡者扣款20元;6-8次忘打卡者扣款50元,9次以上忘打卡者扣款100元。

(七)如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打卡的需向人事行政部說明情況,由人事行政部向當事人的直接上級核實。

(八)員工上班或者下班無打卡記錄的,也未能證明上班情況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九)上班期間,因公外出(出差)需提前向上級領導報告並告知行政人員,因個人私事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

第五條 遲到、早退

(一)上班在8:00後打卡,下班在18:00前打卡為遲到、早退。

(二)上班時間遲到、早退10分鐘內,罰款20元/次;上班時間遲到、早退10-20分鐘內,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30分鐘-4個小時,按曠工半日論處;遲到、早退4小時-8小時,按曠工1天論處。

(三)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年曠工5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六條 曠工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按曠工處理:

1.在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情況下未到崗。

2.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請假證明。

3.請假後未補全有關請假手續。

4.其他等同於曠工的行為。

(二)無故曠工者,公司將加倍予以經濟處罰,曠工扣罰金額 =正常工作時間日薪×300%×曠工天數

第七條 加班調休

(一)加班是指在工作時間規定以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者上級領導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的情況。

(二)公司提倡員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許因低效及能力原因未完成本崗位工作,因個人原因而產生的延時工作時間不作為加班。

(三)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可安排同等時間調休。

(四)因工作需要,工作日加班時間達8小時及以上可申請調休一天

(五)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日延時工作時間,納入績效考核,作為績效考核及年底評優的依據。

(六)加班時間調休當年有效,過期不予保留。

(七)員工加班,也應按規定打卡,沒有打卡記錄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認。

第二節 各類假期規定

第八條 事假

(一)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須請事假,由直接主管及以上領導批准後才能離崗。

(二)上班時間因個人事務(如看病、體檢等)暫時離崗超過半小時者,也須按事假處理,提交請假申請。

(三)事假期間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四)員工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

(五)請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連續超過15天,特殊情況請事假時間不得連續超過30天,超過期限又未履行任何手續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情節嚴重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六)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者,3天(含)以內按曠工處理,3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打卡、事假、病假、加班調休、項目假、陪產假

第九條 病假

(一)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者,可以請病假。

(二)休病假需提供三級以上醫院或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市醫保定點)開據的病假證明單或診斷證明,經直接上級審批,行政人員複核,總經理批准後可按病假考勤,否則按事假處理。

(三)病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四)病假時間為3個月-24個月,具體如下:

1.連續工齡10年以下:

① 在公司工作5年以下:3個月。

② 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6個月。

2.連續工齡10年以上:

① 在公司工作5年以下:6個月。

② 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

③ 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

④ 在公司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

⑤ 在公司工作20年以上:24個月。

(五)休病假期間基本薪資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發放。

第十條 項目假

(一)項目經理每年享有15天項目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當年3月份開始,每2個月可休3天項目假。

(三)項目假當月不休可推遲,當年項目假須當年休完,過期不予保留。

(四)休項目假需2天提前申請,且在以不影響項目進度前提下。

(五)休項目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第十一條 工傷假

(一)員工患職業病、因公負傷、因公致殘,憑經勞動部門(或社保機構)審批認定的工傷材料、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的病歷卡、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和公立醫院門診費用憑證,經直接上級審核、行政人員複核、總經理批准可按工傷假考勤。

(二)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傷、病癒後復發,直接上級審核、行政人員複核、總經理批准,確認為工傷或職業病癒後復發的,可按工傷對待。

(三)工傷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四)工傷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第十二條 婚假

(一)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並領取結婚證的員工(不含試用期員工及勞務工)可享受3天婚假。

(二)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後6個月內使用,並須一次休完,期間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過期不予保留。

(三)婚假需提前一週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結婚證,直接上級、總經理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備案並一次性連續休完。

(四)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五)休婚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第十三條 產假、陪產假

(一)工作滿一年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一般產假為90天(包含產前15天),剖腹產的產假為105天(包含產前15天)。已婚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本條例所指“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但必須提供正規醫療部門的診斷證明)。

(二)男員工陪產假為7天。

(三)產假及陪產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四)休產假、陪產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第十四條 喪假

(一)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請喪假3天(含路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可請喪假1天。

(二)喪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打卡、事假、病假、加班調休、項目假、陪產假

第十五條 法定節假日

(一)法定節假日為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員工,於平常工作日按等比例補假(項目經理除外)

(三)法定假節日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第十六條 年休假

(一)根據員工在公司的連續服務年限來配給相應的年休假天數。每年在年初統一配給年休假天數。

(二)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享有當年年休假:

①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上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②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上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③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上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④ 

(四)年休假可在部門工作允許並安排有人員接替其工作的前提下,經部門主管審批同意,由員工在可休假年度內自行安排休假時間。可分多次休假,每次休假時段的最小單位為半天。

(五)為保證工作的延續性,法定節日(春節除外)前後休年休假的員工必須事先經主管審批。部門主管應事先安排好部門內部工作,不得因員工請假而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

(六)公司配給的帶薪年休假原則上在配給年度休完。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年度內安排休完的,可跨一個年度補休,仍未休完的,則不再繼續累計。

(七)年休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第三節 考勤審批規定

第十七條 請假手續審批規定

(一)除法定節假日外,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提交請假申請,獲得上級同意方可休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或突發而無法提前請假,應在需請假當天上午8:00前通過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獲得直接上級同意,並在上班後2天內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對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等必需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的假別,請假時如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可先請事假,待銷假時補齊有效證明後再作相應處理。

(四)3天以內的假期須獲得直接上級簽字同意,3天以上的事假需總經理簽字同意,完成審批程序後方可休假。

(五)部門經理級人員請假,不論假期長短,均須總經理批准。

(六)員工請假,若提前回公司上班,需到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

(七)捏造請假原因的員工,經查證屬實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情懲處或予曠工論處。其主管領導未切實考察或知情故縱准假者,與捏造者同論。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修改、廢止權歸行政人事部所有。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准後頒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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