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王某(女)、高某(男)双方于2008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一子。后于同年9月协议离婚。次年3月20日又复婚。复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1月,王某前往澳大利亚旅游,之后一直独自居住在国外。

2014年8月,原审法院曾受理双方离婚纠纷一案,因王某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2015年2月,王某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高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起诉。现双方的子女均随高某共同生活,高某的父母帮助抚养照顾孩子。王某目前居住在澳大利亚,没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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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王某、高某双方虽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也尚可,但由于2014年初,王某独自前往澳大利亚居住生活,空间上的距离导致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渐渐淡漠。

至今王某已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足见其离婚的决心,且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双方感情无任何修复的迹象,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开庭期间,王某在国内居住,其向法院陈述一审开庭时其因身体不适,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开庭被上诉人王某本人亦未到庭应诉。二审经审理认为,王某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王某与高某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本案中,高某上诉认为,双方感情尚在,为了两个孩子,希望与王某互相沟通,重新获得幸福的生活。鉴于王某与高某曾于2009年复婚,且双方已经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一审期间王某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重新和好的可能。

该案例有两个典型意义:

一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即使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双方的情感问题、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仍然要通过当庭对质,达到查明事实的目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能够到庭而不出庭的,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以支持。

二是离婚案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一并处理。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不到庭诉讼,导致其无法与被上诉人当庭对质,故一审判决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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