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二建(法规)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

第一节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他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二、法人的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称为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谁会服务机构等。
  3.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2.在市场经济中,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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