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因20元加油费将自己送进拘留所

因20元加油费将自己送进拘留所

7月29日20时57分,黄某在韶关市大学路某饭店酒足饭饱之后,驾驶粤F025XX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学路驶入韩家山某加油站加了20块钱汽油。加完油后,黄某表示自己没有带现金,先提出抵押手机他回家拿钱返回支付。后来,又不愿意抵押手机只肯抵押皮鞋。黄某与油站工作人员在加油站加油区域一直因为支付油费问题僵持不下,发生纠纷。

当晚21时05分,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醉汉驾驶摩托车加油后拒付油费。”浈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东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前往进行处置。现场,民警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黄某带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封存,再送往检验机构检测。

然而,黄某在被民警带离加油站前,他却从身上拿现金支付了加油费用。

黄某在民警现场处置及带离抽血期间不断言语辱骂恐吓公安民警。后经系统查实,黄某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7月31日,浈江交警大队对黄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案进行了受案,并将黄某传唤至办案区调查,对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了罚款并处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将其送达韶关市拘留所执行。同时,对黄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受案,并将血样 送检验机构检测。待检验报告出来后,浈江公安分局将对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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