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准許。
綜上所述,一方以沒有得到探視權等理由起訴變更撫養權幾乎很難得到支持。實踐中,很多客戶為了離婚,放棄撫養權,而後又去爭取撫養權的方式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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