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借款5万迟迟未还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案情】

2016年12月10日,原告廖某、被告陈某及某民贷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及《民间资金借款借据》,约定陈某向廖某借款5万元用于消费,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13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0.03%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所发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某民贷公司在中介人处加盖印章。同日,廖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陈某转账支付5万元。借款期间,陈某依约每月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时,原、被告间对借款期限展期了半年,期间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借款利息降为月利率1.2%。因陈某未及时还款,廖某诉至法院。

【断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廖某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原告廖某诉至法院,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利息支付时间,原告自认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9日后未再支付利息,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自2018年4月10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供了合同原件,被告在合同中贷款人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且认可其借款属实,某民贷公司在中介人处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廖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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