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閒魚"淘二手機竟得“三手”貨,佛山男子要求三倍價款賠償……

二手手機、遊戲交易、母嬰玩具、服飾鞋包、美妝撿漏……打開“閒魚”APP,用戶可以尋找、出售合乎心意的二手商品,操作流程相當簡單。但,一男子卻因在“閒魚”購買手機,和原機主以及淘寶公司鬧上法庭,具體情況禪法君帶你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3日,黃某通過淘寶公司經營的“閒魚”網絡交易平臺,拍下胡某價格為2280元及運費20元,合計2300元的LGg5手機一部。胡某在平臺上對商品描述如下:購於京東,箱說齊全,發票保卡原裝配件都在,發票日期為2017年1月16日,用了兩三天,成色完好無損,無磕碰劃痕,配件有原裝充電器數據線耳機。屏幕裡好像進了一粒灰,基本看不出來,不影響使用。商品描述附圖為“京東”在售全新手機截圖,顯示價格為3199元。

黃某拍下商品後,胡某通過閒魚平臺對話告知由於其買時用了代金券,發票不是按市場價開的,票面金額1899,京東正規發票,不影響售後保修。黃某收到商品後,通過閒魚平臺聯繫胡某,要求胡某提供“京東”訂單截圖,因為其收到貨發現包裝盒比較舊,包裝盒上顯示手機生產日期是2016年4月,且收到的發票有AS標誌。據此,黃某推斷該手機是處理品。

隨後,胡某上傳“京東”訂單截圖到平臺系統,顯示訂單時間為2017年1月16日並附有訂單號。此後,雙方經過多次溝通。2017年2月20日,黃某在已收到貨的情況下發起了僅退款申請,原因為收到商品描述不符,認為賣家故意隱瞞手機為1899元從京東備件庫購得的處理手機。其後,因黃某超時未退貨,該次申請關閉。

雙方未就退款事宜達成協議,為此,黃某認為胡某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遂將胡某和淘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手機以及退還手機款,並賠償三倍的價款損失。

黃某訴稱,胡某故意通過聊天記錄、商品截圖、商品描述誤導其認為這是一臺2017年1月16日購於京東的原價為3199元全新手機,只用了兩三天,胡某用欺騙的手段故意隱瞞了手機是1899元通過京東奪寶島購得的二手處理手機的事實,進而把手機以2300元的價格轉手賣出實現盈利目的。自己就此事曾多次向被告淘寶公司投訴維權要求賠償,但淘寶公司未採取必要措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因胡某在銷售手機時有故意欺詐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兩被告應當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三倍共6900元。

淘寶公司辯稱:淘寶公司無需擔責。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淘寶公司並非合同相對方,淘寶公司無需承擔相關合同責任。淘寶公司沒有實施侵害黃某合法權益的行為,且已履行了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亦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胡某辯稱,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故意欺詐的行為。因商品並非其直接從京東商城購買,也是從他人處獲得,當時對方的解釋就是用了部分代金券故發票價格為1899元。法律意義上的處理品是指雖然不符合合格品標準和要求, 但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有一定使用價值與產品。與“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對應的概念是“正品”。而本次交易的標的本質上屬於正品中的二手商品(與之對應的是全新品),不屬於法律概念中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

在商品描述裡標明全新品的價格及上傳京東商城商品界面是為了給客戶參考,並非屬於價格欺詐。當時京東商城該商品全新品的價格就是3199元,而賣家出售時已經明確標明是使用過的二手手機, 黃某可以根據手機成色,參考全新品的價格來確定自已的心理價位,而其認為這就是價格欺詐應當屬於個人認知問題。

黃某拍下商品並付款後與其溝通說明配件及發票價格信息,同時約定“收到貨後當著快遞的面驗貨,如果有異議直接退回”。可是黃某卻僅要求全額退款,但並未提及退貨。在歷時3個多月的交易過程中,自己曾多次要求黃某申請退貨,其拒絕退貨;其又兩次申請淘寶售後均為申請“僅退款”(不退貨)。

三方各執一詞,究竟孰是孰非呢?我們先來看看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判決

為查清案件事實,根據黃某的申請,法院依法向京東公司發函,核實案涉手機是否該司通過京東的二手拍賣平臺奪寶島銷售的處理品、殘次品。京東公司向法院出具回覆函,確認案涉手機由該公司二手拍賣平臺奪寶島出售。奪寶島所售商品均為“非全新商品”,產品網頁已經明確提示。

根據隨附的產品銷售頁面及訂單記錄記載顯示,奪寶島商品來源包括:1.未使用商品。2.使用過商品。3.維修過商品。(產品曾經有質量問題,經過授權維修商維修,產品功能正常,產品外觀可能有少許瑕疵。自實際收貨日期起15天以上,如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京東不提供任何退貨及售後服務,可直接聯繫廠家維修。)根據訂單信息記載,收貨人為胡某,商品金額1899元。

我院經審理後認為,黃某通過淘寶公司經營的“閒魚”網絡平臺向胡某購買手機,兩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胡某在“閒魚”平臺發佈商品時雖對商品的基本屬性、使用時長、成色及具體瑕疵進行描述,但未如實披露案涉手機購自京東“奪寶島”平臺,而京東“奪寶島”銷售的商品包括維修過的商品,即賣家未對維修記錄等必須說明的信息進行完整的描述。胡某雖提出異議,但其關於案涉手機從他人處獲得的陳述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回函隨附的訂單信息不相符,本院不予採納。因此,黃某訴請解除合同及退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閒魚”交易平臺雖系針對個人閒置物品交易而設立的網絡平臺,但不應以此直接認定“閒魚”平臺的所有賣家均非經營者,而應根據賣家的實際交易情況作認定。本案中,胡某使用“閒魚”平臺在747天售出48件商品,雖不屬頻繁銷售商品,但黃某提供的閒魚截圖顯示胡某多次將購自京東的手機作為商品發佈,且根據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的回函,胡某購買案涉手機的價格為1899元,其以2280元的價格發佈商品,顯然具有獲利的目的。因此,胡某出售案涉手機應認定為經營銷售行為。

其次,黃某主張胡某虛構價格並向其出售處理品、殘次品構成欺詐。本案中,胡某雖未完整描述商品信息,但並沒有在發佈信息時將商品描述為全新手機,且其發佈價格為2300元,與京東商城全新手機價格3199元相距甚遠,普通消費者通過該價格比對亦可知該商品並非全新手機。

黃某雖主張案涉手機為處理品、殘次品,但根據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的回函,該手機雖通過京東“奪寶島”平臺售出,非全新商品,但不存在質量問題,且可享受廠家售後維修服務,其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手機確實存在質量問題。

綜上,胡某在銷售案涉手機時雖未完整描述手機信息,但不存在偽裝全新手機或出售處理品、殘次品的情形,故不應認定胡某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黃某以欺詐為由要求兩被告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淘寶公司系黃某與胡某之間交易的網絡平臺提供者,並非銷售者胡某的共同經營者。淘寶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在黃某提出申請後,已盡到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義務。而案涉買賣關係的銷售方為胡某,支付貨款的收款主體亦為胡某。因此,黃某訴請淘寶公司退還貨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我院判決胡某向黃某退還貨款2300元,淘寶公司應予協助,黃某向胡某退還手機。黃某對判決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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