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闲鱼"淘二手机竟得“三手”货,佛山男子要求三倍价款赔偿……

二手手机、游戏交易、母婴玩具、服饰鞋包、美妆捡漏……打开“闲鱼”APP,用户可以寻找、出售合乎心意的二手商品,操作流程相当简单。但,一男子却因在“闲鱼”购买手机,和原机主以及淘宝公司闹上法庭,具体情况禅法君带你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3日,黄某通过淘宝公司经营的“闲鱼”网络交易平台,拍下胡某价格为2280元及运费20元,合计2300元的LGg5手机一部。胡某在平台上对商品描述如下:购于京东,箱说齐全,发票保卡原装配件都在,发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用了两三天,成色完好无损,无磕碰划痕,配件有原装充电器数据线耳机。屏幕里好像进了一粒灰,基本看不出来,不影响使用。商品描述附图为“京东”在售全新手机截图,显示价格为3199元。

黄某拍下商品后,胡某通过闲鱼平台对话告知由于其买时用了代金券,发票不是按市场价开的,票面金额1899,京东正规发票,不影响售后保修。黄某收到商品后,通过闲鱼平台联系胡某,要求胡某提供“京东”订单截图,因为其收到货发现包装盒比较旧,包装盒上显示手机生产日期是2016年4月,且收到的发票有AS标志。据此,黄某推断该手机是处理品。

随后,胡某上传“京东”订单截图到平台系统,显示订单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并附有订单号。此后,双方经过多次沟通。2017年2月20日,黄某在已收到货的情况下发起了仅退款申请,原因为收到商品描述不符,认为卖家故意隐瞒手机为1899元从京东备件库购得的处理手机。其后,因黄某超时未退货,该次申请关闭。

双方未就退款事宜达成协议,为此,黄某认为胡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将胡某和淘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手机以及退还手机款,并赔偿三倍的价款损失。

黄某诉称,胡某故意通过聊天记录、商品截图、商品描述误导其认为这是一台2017年1月16日购于京东的原价为3199元全新手机,只用了两三天,胡某用欺骗的手段故意隐瞒了手机是1899元通过京东夺宝岛购得的二手处理手机的事实,进而把手机以2300元的价格转手卖出实现盈利目的。自己就此事曾多次向被告淘宝公司投诉维权要求赔偿,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因胡某在销售手机时有故意欺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共6900元。

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无需担责。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淘宝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淘宝公司无需承担相关合同责任。淘宝公司没有实施侵害黄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已履行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亦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胡某辩称,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因商品并非其直接从京东商城购买,也是从他人处获得,当时对方的解释就是用了部分代金券故发票价格为1899元。法律意义上的处理品是指虽然不符合合格品标准和要求, 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与产品。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对应的概念是“正品”。而本次交易的标的本质上属于正品中的二手商品(与之对应的是全新品),不属于法律概念中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

在商品描述里标明全新品的价格及上传京东商城商品界面是为了给客户参考,并非属于价格欺诈。当时京东商城该商品全新品的价格就是3199元,而卖家出售时已经明确标明是使用过的二手手机, 黄某可以根据手机成色,参考全新品的价格来确定自已的心理价位,而其认为这就是价格欺诈应当属于个人认知问题。

黄某拍下商品并付款后与其沟通说明配件及发票价格信息,同时约定“收到货后当着快递的面验货,如果有异议直接退回”。可是黄某却仅要求全额退款,但并未提及退货。在历时3个多月的交易过程中,自己曾多次要求黄某申请退货,其拒绝退货;其又两次申请淘宝售后均为申请“仅退款”(不退货)。

三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呢?我们先来看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为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黄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向京东公司发函,核实案涉手机是否该司通过京东的二手拍卖平台夺宝岛销售的处理品、残次品。京东公司向法院出具回复函,确认案涉手机由该公司二手拍卖平台夺宝岛出售。夺宝岛所售商品均为“非全新商品”,产品网页已经明确提示。

根据随附的产品销售页面及订单记录记载显示,夺宝岛商品来源包括:1.未使用商品。2.使用过商品。3.维修过商品。(产品曾经有质量问题,经过授权维修商维修,产品功能正常,产品外观可能有少许瑕疵。自实际收货日期起15天以上,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京东不提供任何退货及售后服务,可直接联系厂家维修。)根据订单信息记载,收货人为胡某,商品金额1899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通过淘宝公司经营的“闲鱼”网络平台向胡某购买手机,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胡某在“闲鱼”平台发布商品时虽对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时长、成色及具体瑕疵进行描述,但未如实披露案涉手机购自京东“夺宝岛”平台,而京东“夺宝岛”销售的商品包括维修过的商品,即卖家未对维修记录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完整的描述。胡某虽提出异议,但其关于案涉手机从他人处获得的陈述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回函随附的订单信息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黄某诉请解除合同及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闲鱼”交易平台虽系针对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而设立的网络平台,但不应以此直接认定“闲鱼”平台的所有卖家均非经营者,而应根据卖家的实际交易情况作认定。本案中,胡某使用“闲鱼”平台在747天售出48件商品,虽不属频繁销售商品,但黄某提供的闲鱼截图显示胡某多次将购自京东的手机作为商品发布,且根据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函,胡某购买案涉手机的价格为1899元,其以2280元的价格发布商品,显然具有获利的目的。因此,胡某出售案涉手机应认定为经营销售行为。

其次,黄某主张胡某虚构价格并向其出售处理品、残次品构成欺诈。本案中,胡某虽未完整描述商品信息,但并没有在发布信息时将商品描述为全新手机,且其发布价格为2300元,与京东商城全新手机价格3199元相距甚远,普通消费者通过该价格比对亦可知该商品并非全新手机。

黄某虽主张案涉手机为处理品、残次品,但根据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函,该手机虽通过京东“夺宝岛”平台售出,非全新商品,但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可享受厂家售后维修服务,其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胡某在销售案涉手机时虽未完整描述手机信息,但不存在伪装全新手机或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的情形,故不应认定胡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黄某以欺诈为由要求两被告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系黄某与胡某之间交易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并非销售者胡某的共同经营者。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黄某提出申请后,已尽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而案涉买卖关系的销售方为胡某,支付货款的收款主体亦为胡某。因此,黄某诉请淘宝公司退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院判决胡某向黄某退还货款2300元,淘宝公司应予协助,黄某向胡某退还手机。黄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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