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法治框架內精準嚴懲黑惡勢力犯罪

法治框架內精準嚴懲黑惡勢力犯罪

公職人員既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從重處罰;嚴懲黑惡勢力非法放貸行為,同等刑罰數量標準降低一半以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成員間不熟識不影響黑惡犯罪認定;黑惡勢力罪犯檢舉揭發他人,其自身及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均受保護……

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等4個法律政策文件。

多位專家學者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此次集中發佈的掃黑除惡4個法律政策文件,以問題為導向,高度契合當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通過發揮法律政策的指導、促進和保障作用,助力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依法精準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確保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犯罪

在這4個法律政策文件中,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尤為引人關注。《通知》強調,要聚焦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勢的過程,重點查辦公職人員直接組織、領導、參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包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等7類案件。

廉政制度建設與腐敗預防研究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說,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推進,“打傘破網”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破解“保護傘”查辦難問題也亟待解決,這關係到涉黑涉惡大要案能不能深挖徹查,乃至為期3年的專項鬥爭能否達到預期效果,在此關鍵節點有針對性地出臺《通知》非常及時且必要。

“涉黑涉惡案件,一旦涉及公職人員,往往給調查打擊帶來很大的阻力。現實中,查辦涉黑涉惡大要案,也存在沒有查出‘保護傘’或查處不到位等情況。”任建明說,這都需要進一步發揮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主導作用,加大打擊力度。《通知》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公職人員涉及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檢察管轄的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檢察院予以協助。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對此也非常認同。他說,從以往實踐來看,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中,違法犯罪類型較多,既有貪汙賄賂等職務違法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也有涉嫌包庇、縱容等違法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還有檢察機關管轄的,這就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協同推進。

公開資料顯示,在近兩年的專項鬥爭中,已有一批公職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涉嫌犯罪問題被依法懲處。而《通知》對這些問題的法律適用,又用專門一節作進一步明確。

任建明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他指出,有關法律適用,《通知》強調了要“從重處罰”、“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重處罰,這體現了政策的趨嚴,彰顯了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零容忍。

釐清非法放貸罪與非罪邊界

當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經營性放貸業務呈現蔓延趨勢,一些組織和個人以發放貸款牟利為業,甚至出現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等違法犯罪情形,嚴重擾亂地方金融市場秩序,也給社會穩定和公民合法權益帶來嚴重危害。

針對以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的“套路貸”犯罪,今年4月“兩高兩部”出臺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確定了“套路貸”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靜坤認為,此次“兩高兩部”出臺《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將非法放貸犯罪作為一類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予以整治,將與《辦理“套路貸”意見》形成打擊借貸領域犯罪的“組合拳”。

“此次《意見》明確了非法放貸犯罪的認定標準,也就相應地框定了該領域民事法律關係與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邊界,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準確定性和依法處理意義重大。”劉靜坤指出。

對非法放貸行為的入罪標準,《意見》進行了合理限定,符合“違反法律監管規範”“實質上非法從事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以及“造成嚴重危害”的非法放貸行為,可被視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劉靜坤注意到,為防止刑事制裁尺度過寬,《意見》還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限定為“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並明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體現了嚴格、審慎的態度。

非法放貸行為除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外,還容易誘發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此,《意見》專門將非法放貸衍生的黑惡勢力犯罪納入懲治重點,明確從嚴懲處。

劉靜坤分析說,如果有組織地非法放貸,伴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辦理。當然,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此前出臺的有關法律文件,不能僅因涉及非法放貸行為就拔高處理。

網上網下立體治理黑惡犯罪

近年來,黑惡勢力犯罪逐漸出現線下與線上相互融合、相互支撐的發展態勢,在此背景下,與網上黑惡勢力犯罪並跑,加強對網絡黑惡犯罪的治理,已經成為推進掃黑除惡工作取得全面勝利的必然之舉。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看來,“兩高兩部”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時回應了網絡黑惡勢力犯罪帶來的新挑戰,加強了對黑惡勢力犯罪網上網下的立體化治理。

他進一步分析說,《意見》全面梳理了目前司法實踐中黑惡勢力犯罪在網上蔓延、演化的犯罪態勢,突出強調治理角度著眼於黑惡勢力犯罪網絡化所帶來的犯罪組織結構鬆散化、利益攫取方式零散化、犯罪手段軟暴力化、犯罪空間多樣化“四化”特徵,精準地梳理、勾勒出針對此類新型犯罪形態的治理方向。

《意見》還首次明確了網絡黑惡勢力犯罪構成犯罪集團與有組織犯罪時應具備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各自的特殊表現方式,揭示出四大特徵在網絡世界中的變異特點。程雷認為,這澄清了一段時間以來一線執法司法機關認定該類犯罪的諸多困惑,為準確打擊網上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及時有效的依據。

針對實踐中偵辦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非法斂財類案件,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這一實際問題,《意見》規定,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涉案資金數額等。

“這一規定是否會降低證明要求和證據標準呢?”

劉靜坤對此予以否定。他說,這是立足司法實際要求,對司法證明的疑難問題作出指引性規定。具體到司法個案,辦案機關需要儘可能地查清已有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有關物證、書證、電子證據等證據材料,在窮盡現有證據材料基礎上,再對有關事實作出綜合認定。

不僅有指引性規定,《意見》還對不構成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如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特徵的,一般不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認定依據等,堅持了實事求是和罪刑法定原則。

調動罪犯坦白檢舉積極性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推進,一大批涉黑涉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嚴懲。其中,司法機關對相當一部分被判處監禁刑的黑惡勢力罪犯實行異地關押。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吳宗憲認為,此舉有利於發揮刑罰的懲罰性,凸顯刑罰執行的嚴格公正,但也容易導致坦白、檢舉線索移交難、辦理難、反饋少,長此以往,不利於深挖犯罪、鞏固和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果。

因此,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關鍵階段,“兩高兩部”及時出臺《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可謂恰逢其時。

罪犯坦白、檢舉情況多種多樣,大部分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有些屬於檢察院管轄,也有的屬於其他部門管轄。《意見》結合辦案實際,重點規定了部門間辦案協作,明確了線索移交流程以及各部門辦案過程中的提審、解回偵查、起訴、審判等流程,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

吳宗憲說,以往實踐中,監獄移送坦白、檢舉材料後,由於各種原因,相關辦案機關未能及時通知監獄,罪犯出現情結波動後,監獄無法採取更有說服力、有針對性的改造手段,進一步影響了其他罪犯坦白、檢舉的積極性。

為此,《意見》要求相關機關及時告知監獄辦理情況,以便於監獄及時掌握案件辦理進度,對罪犯開展針對性的改造指施,同時也讓罪犯及時知道坦白、檢舉的情況,調動其積極性。

“《意見》有效解決了跨省跨部門辦案線索移交反饋不及時、獎勵不明確、解回偵査配合不力、辦案職責不清晰等問題,促使罪犯主動坦白、大膽檢舉,共同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完成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務。”吳宗憲說。

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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