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最高法判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即承包方為”農戶”,而不是個人財產。因此,如該戶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仍存在,此時該戶內其他成員作為承包經營權人繼續經營, 不發生繼承問題。(以下內容並非本案例觀點,僅供研究交流)--如果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另行分配。這也就避免出現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或者一人承包數份土地的現象,防止對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於承包地上的收益則屬於個人財產,可以進行繼承。

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製度,對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營權可以繼承。這主要是考慮到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收益週期較長,投資大,風險大,如不允許繼承,很難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時獲得因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益,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當然,繼承人對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

☑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網發佈日期:2019-1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579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袁長敏,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鳳臺縣。

委託代理人:王立海,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鳳臺縣。系袁長敏丈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鳳臺縣鳳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劉居勝,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王立傳,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鳳臺縣。

再審申請人袁長敏因訴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鳳臺縣政府)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行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行終105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仝蕾、審判員袁曉磊、審判員馬鴻達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袁長敏向本院申請再審稱:鳳臺縣政府頒發給王立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事實錯誤、證據偽造、程序違反省、市、縣土地確權文件程序操作。原審法院裁定錯誤。請求:(一)判令排除被申請人於2015年12月16日頒發給王立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編號:340421207202060038J);(二)確認袁長敏對有爭議的土地(地塊3404212072020600064)0.94畝家門享有所有權,並將本屬於袁長敏與王立傳共同繼承的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土地重新分配所有權;(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袁長敏不服鳳臺縣政府向王立傳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而提起行政訴訟,但袁長敏既非被訴權證登記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又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被訴權證項下的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權利,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至於袁長敏提出其通過繼承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即承包方為”農戶”,因此,如該戶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仍存在,此時該戶內其他成員作為承包經營權人繼續經營。

故袁長敏的上述理由不成立。一、二審裁定並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袁長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袁長敏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仝 蕾

審 判 員 袁曉磊

審 判 員 馬鴻達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書 記 員 王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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