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違建沒有補償麼,可以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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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實施強拆是少部分徵收方為了逃避補償義務慣用的一種方法,不用我說這種行政行為、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並且違法的。那麼當廣大被徵收人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今天,我結合《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給大家講一下: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隨之被強拆,被徵收人應該怎樣挽回損失。


什麼是“違建”?

首先,被徵收人必須要明確什麼是“違法建築”,實踐中,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房屋通常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1.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築;

2.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3.臨時搭建的房屋到期。依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一般為兩年,如果超出此期限還不拆除的,就會成為“違法建築”。

這裡我想提醒大家一句:如不存在以上情況的,徵收方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明顯為了通過“以拆違拆遷”而達到徵收目的,為了強拆被徵收人房屋的找藉口,此時徵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違建”會被強拆嗎?

違法建築”的認定也不是任意進行的,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按照以下幾點去認定:

1. 調查取證,掌握房屋建造違法的證據

2. 由有權機關作出認定,城鎮規劃區內的建築,由縣(區)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後由鄉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3. 責令限期拆除

4. 履行催告程序,強拆不能搞突襲,必須提前告知

5. 下達執法文書,要有強拆的依據

如果徵收方沒有履行上述程序,都算是違法強拆,被徵收人也以此為依據拒絕強拆,爭取維權時間!


“違建”有補償嗎

即便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築”,也請廣大被徵收人彆著急,你還可以要求這些補償:

1.可以要求支配建築材料

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築材料仍然是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實踐中大部分強拆過後,行政機關為了清理拆遷現場會把建築材料統一清理,這是損害被徵收人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果未能阻止,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築內財產的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並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於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徵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廣義的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徵收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房屋徵收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築”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

在徵收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被徵收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被徵收人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該賠償的主張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要結合雙方的過錯分配責任承擔的比重。

在明律師最後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前面所說的臨時建築,如果在批准期限內被拆除,可以要求補償,但是在批准期外拆除,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時,也是可以要求補償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其次,該房屋不拆除是為了保護更大的財產利益。就算是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築,也需要給予被徵收人一些合理的補償。


拆遷律師週刊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該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的前提是合法建築,如符合城鄉規劃、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房屋權屬證明等等。

那麼違建是否有補償?嚴格意義上的違法建築沒有補償,但也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的地方徵收方不論房屋是否構成違建均給予合法補償,有的地方徵收方為了加快拆遷進度,節約拆遷成本,首先會對此次拆遷範圍內的違建進行篩查,針對違建不予補償或只給很少的補償。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可見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法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並不是說違建就可以隨意進行強拆。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的手續而私自拆除他人違法建築的行為也被認定違法,違章建築的違法狀態並不妨礙相對人對建築物享有合法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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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什麼是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違建由誰來認定?

在拆遷徵收領域,被拆遷徵收人之違法建築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築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並在其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情形。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但即便是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也不能隨便認定是違法建築。判斷某一建築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城管、拆遷徵收部門、公安等都不能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房屋是違法建築。

“違建”拆遷補償考慮因素

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

1.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經發布徵收公告或者即將被徵收而惡意搶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補償。但無論被徵收人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對被徵收人的土地使用權都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2.房屋建造的時候是合法的,但沒有合法產權證明,是由於不可歸咎於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且如果被拆遷人在上述房屋內已長期生活居住,應當得到合法補償安置。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被強拆的違建很難有補償。若是當事人自行拆除的違建,有可能會有一定的拆除務工補助。

這是在鄉鎮從事村建國土工作的筆者在實施違建拆除時執行的政策。當然,各地對違建的拆除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是走到強拆這一步的,估計是沒有補償的。一些地方為鼓勵當事人自行拆除違建,也為了減輕拆建的工作難度,也會適當給予相應的拆除補助。

第一,隨著建設管理的規範和嚴格,違建被拆除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特別是“兩違”整治、農地非農化整治、違建別墅專項整治陸續啟動以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非法佔用林地的,用地手續及規劃建設手續不齊的,被拆除的可能性極大,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和涉及專項整治的,強拆的情況還比較大。如果大家關心新聞,就非常清楚去年以來,聲勢浩大強拆行動很多地方都在組織開展,一大片一大片的違建在數十臺挖機的作業下很快化為建築廢渣。

就是一般農村來說,徵地拆遷等重點區域、佔用基本農田建房、違法修建豪華別墅,這幾類被強制拆除的也較以前多了很多。

這些強制拆除的,沒有再進一步追究當事人的違法責任就算不錯了,哪還有補償?!

第二,部分地方由群眾自行實施的違建拆除,可能會有一定的拆除補助。

由於建築是違建,嚴格意義上來說,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但為了鼓勵群眾自行拆除和降低拆違工作的難度,不少地會出臺一定的鼓勵政策。比如,前幾年筆者當地規定,群眾自行拆除違建的,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拆除的務工補助。由於拆除的違建面積較大,單就這一項,一年支出的費用也不小。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您好,違法建築是無證房屋,但是無證房屋不一定違法建築。因為這裡面要考慮到時效期限等問題。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違建是沒有補償的,但是,這僅僅是針對於違法建築,


馬麗芬徵地拆遷律師


違法建築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北京壹律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沒有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力。2.申請期限是否適格。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在或者已經被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3.被徵收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


楊念平律師


您好,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沒有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力。2.申請期限是否適格。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在或者已經被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3.被徵收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才可以啟動。在理論上,違建是不予補償的,但是在實踐中,有很多徵收方還是會為了保證被徵收人的生活質量,給予部分補償。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違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或其他設施。

實踐中存在很多違建。從法律層面上,都必須要拆除,因為其違法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按照法律的規定,財產的取得需要合法,違章的建築不一定能認定為合法財產。因此如果不能採取措施消除影響一定要拆除,而補償則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補償以及補償數額。拆除前應該履行相應的通知程序。

常見的違建需要給與補償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跟政府簽收招商引資協議的,並經過合法審批。由於某些歷史原因成為了“違法建築”,也不能全部都認定為違法建築。因為招商引資也是源於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審批建設用地優惠,稅收優惠等政策都是政府為了吸引資金時對企業許下的承諾。不能因為大環境的變化就直接犧牲他們的利益,因此應該給與合理的補償。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應該得到補償。因為中國的法制建設是一點一點進步的過程,在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今天的法不能約束昨天的事情。已經公佈出來的法才能讓人知道,才懂得怎麼遵守。在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被拆遷時,應該給與補償。

3、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建造的房屋,應該是在某些時期不需要證書就可以建造房屋。這種類型的也需要給與補償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在國家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的今天,徵地拆遷本應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豐厚的拆遷補償讓很多被徵收人可以過上幸福的生活。

但有人歡喜有人愁,有些被拆戶當初沒有經過任何批准,便擅自搭建房屋用於居住,法律規定對於這些擅自搭建的房屋是不予補償的。但是,如果拆遷部門通過違法強拆的手段拆除違建,這種情況下被拆戶是否有權獲得賠償?下面在明律師來給您說說這個問題。

拆遷中的違建,真的是違建嗎?

我們不得不說,拆遷中所冒出來的那些違建,相當一部分根本不是違建,而是人為的“被違建”。眾所周知,拆違工作是一項政府常態化開展的日常性工作,而不是什麼一陣風性質的運動式工作。而當徵收項目來臨時短期內形成的密集式拆違來襲,基本可以認定這裡面法律問題、漏洞會非常多,因為從邏輯上講它已經屬於非正常情況了。

通常而言,一旦在徵收項目啟動後被徵收人表露出對補償安置方案、標準的不滿,且態度比較堅決沒有通融的餘地,徵收方就可能使出違建認定這樣的套路來。其目的只有一個——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儘早搬遷,而並不一定真的要實施強拆。對於徵收方來說,控制徵收成本,減少補償費用支出是其最看重的目的,而強拆本身的合法性極易出現問題,徵收方自身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比較大的。

因而,實踐中因拆遷而被突擊認定出來的“違建”,相當一部分都有依法維權的必要性。被徵收人對此要保有充分的判斷能力,不要從一開始就被違建認定、處罰的文書嚇唬住進而被束縛手腳,放棄依法維權。


拆遷中的違建,強拆不可避免嗎?

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的。從認定違建到行政強拆之間,還有相當一段法律程序要走。而在“以拆違代拆遷”類的情形下,這一段的破綻、漏洞無疑將層出不窮。


其一,有時行政機關所下達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之類的文書並沒有經過任何調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腦門憋出來的。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0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36、37條則對一般程序中的證據收集程序作了規定。對於那種什麼都沒有“從天而降”的違建處罰決定,被徵收人只要及時提起訴訟,有時不用等到法院下判決,行政機關就有可能自行將決定撤銷。


其二,處罰決定的成立必須依法送達。實踐中,直接將違建處罰決定張貼在牆上,或交給正好在現場的與房屋所有權人無關的人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僅僅是送達層面的問題尚不足以推翻整個違建處罰決定,但這確是在法律程序中可以抓的一點。


其三,處罰決定必須依法告知被徵收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其陳述、申辯。若這一程序缺失,則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其四,處罰決定的作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就違建認定而言,通常要麼是縣級以上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麼是鄉、鎮人民政府,對於規劃區以外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建,還可能是縣國土局。實踐中,這些主體是否能和事實對得上,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


其五,行政強拆程序必須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要經過催告並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才可實施強拆。


其六,根據違建的違法程度不同,分為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只有對於後者才需要實施強制拆除,而前者則可以通過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罰款等途徑加以處理。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在自家院落範圍內修建的“自建房”,通常不作為違建認定,只是由於其無證的情況而會在補償時有所差異。但這就與強拆之事相距甚遠了。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房屋一遇拆遷就變成違建,客觀上講是現階段徵收領域利益分配不均,矛盾糾紛持續積累而得不到充分化解所致的現象,其本身與正常的違建拆除存在較大區別,不宜同日而語。當被徵收人充分明晰博弈技法,將徵收方的招數逐一化解後,平等的協商平臺就有望搭建,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就會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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