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無故毆打獨自行走婦女,構成尋釁滋事罪,最近阜陽市潁上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犯尋釁滋事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1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彭某酒後騎一輛電瓶三輪車行駛至潁上縣謝橋鎮謝橋礦院牆東側的三岔路口北邊時,看見獨自行走在該路段的女子李某。
彭某為發洩情緒、無事生非,待李某行至該三岔路口的東側後。尾隨上去用手捂住李某的嘴巴,並將其按倒在地將其掐昏,並用拳頭擊打李某面部,後用鐮刀將其面部劃傷。
期間,彭某還將李某的蘋果手機摔毀。經鑑定,李某面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毀損的手機價值4775元。
該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彭某的親屬代其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李某對被告彭某表示諒解,並請求對被告人彭某從寬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某酒後為發洩情緒,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並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彭某的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並具有坦白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於是做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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