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中環裝備及前董事長收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12月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陝西監管局發佈關於對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裝備 證券代碼:300140)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對時任董事長黃以武、總經理朱彤、財務負責人李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環裝備2018年12月完成江蘇兆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節能兆盛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盛環保)重大資產重組事宜,構成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於12月末納入合併範圍。中環裝備在編制2018年合併財務報表時,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以兆盛環保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商譽,導致2018年年報、2019年一季報多個財務報表科目存在錯報,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其中,2018年商譽多確認6,749.08萬元,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合計少確認8,005.71萬元,合計導致總資產少計1,256.63萬元;2019年一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多計442.01萬元。

黃以武、朱彤、李強作為中環裝備的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對上述重大錯報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關於對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12月完成江蘇兆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節能兆盛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盛環保)重大資產重組事宜,構成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於12月末納入合併範圍。你公司在編制2018年合併財務報表時,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以兆盛環保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商譽,導致2018年年報、2019年一季報多個財務報表科目存在錯報,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其中,2018年商譽多確認6,749.08萬元,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合計少確認8,005.71萬元,合計導致總資產少計1,256.63萬元;2019年一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多計442.01萬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27日

關於對黃以武、朱彤、李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以武、朱彤、李強:

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裝備)2018年12月收購江蘇兆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節能兆盛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盛環保),於12月末將其納入合併範圍。中環裝備在編制2018年合併財務報表時,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以兆盛環保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商譽,導致2018年年報、2019年一季報多個財務報表科目存在錯報,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其中,2018年商譽多確認6,749.08萬元,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合計少確認8,005.71萬元,合計導致總資產少計1,256.63萬元;2019年一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多計442.01萬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該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們作為中環裝備的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對上述重大錯報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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