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潞城1男子毆打、辱罵民警被刑拘

長治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4221964********,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區**鎮**村,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於2019年4月8日退回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區分局補充偵查,同年5月9日重報本院。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許某某酒後在長治市潞城區**鎮**村因其青苗被毀一事,駕駛車牌號為晉D****9別克凱越轎將車停至該村村委大門口,導致到該村檢查工作的長治市潞城區**鎮政府工作人員無法正常離開,**政府工作人員劉某向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區分局**派出所報案。接報後,**派出所指導員張**、副所長曹某某以及輔警張某某開警車前往現場,到達現場後出警民警向許某某表明了身份,告知許某某將車開走併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許某某態度惡劣,拒絕配合民警工作,再三警告無果後民警依法要將許某某強制帶離現場,遭到許某某及其妻子畢某某、姐姐許某花阻礙執法,許某某撕拽、推搡、毆打、辱罵民警,造成三名民警身上多處軟組織受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診斷證明書等書證;證人劉某、申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長治市潞城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崔*

2019年6月6日

編審 | 楊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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