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潞城1男子殴打、辱骂民警被刑拘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4月8日退回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9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在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因其青苗被毁一事,驾驶车牌号为晋D****9别克凯越轿将车停至该村村委大门口,导致到该村检查工作的长治市潞城区**镇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离开,**政府工作人员刘某向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派出所报案。接报后,**派出所指导员张**、副所长曹某某以及辅警张某某开警车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出警民警向许某某表明了身份,告知许某某将车开走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许某某态度恶劣,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再三警告无果后民警依法要将许某某强制带离现场,遭到许某某及其妻子毕某某、姐姐许某花阻碍执法,许某某撕拽、推搡、殴打、辱骂民警,造成三名民警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申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

2019年6月6日

编审 | 杨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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