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桂林“抓賊致死”案:法院終審駁回死者家屬上訴,抓賊屬正當防衛, 你怎麼看?

侯挺


抓賊致死,是不是越權了。正當防衛是沒錯,但不能致人於死。既使他罪大惡極,也應該要交由司法部門處置,走法律程序,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賊古子可狠是沒錯,抓賊心切可以理解,做事不能主次不分,如果小偷帶有謀殺性的偷徹,出於自衛,那就另當別論,本文中,是抓賊致死,我看多少可能要負點賠償責任,這,就看法律怎麼定論了。


徐端陽405


從這個案子看,我認為是屬於正當防衛,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上訴也是給大家吃了一顆“定心丸”。


首先聊聊什麼是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二、採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三、採取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的損害,同時滿足上述三個要件就屬於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在桂林這起防衛致死案中,對於當事人陳小雄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很多人還有疑問,那麼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是否滿足了上面所說的正當防衛的三個要件,看他是否構成了正當防衛:

1、 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

2018年7月10日深夜,陳小雄在自家忙活得時候發現黃清(也就是本案中的死者)躲在自家倉庫的廁所裡。他與黃清素不相識,大半夜的在自己家裡猛然發現了陌生人的情況下,自然會認為黃清藏身於自己家中是有企圖的。更何況,我們都知道,法律是明確禁止非法侵害他人住宅的,自己的私人住宅不容他人侵犯也是公民一項基本權利。對此我國憲法還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所以,陳小雄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還有家裡的財產安全都受到了威脅。黃清未經房屋主人允許私自進入他人住宅並予以躲藏的行為本身就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

2、 採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陳小雄看到黃清躲藏在自己家中,感覺受到了威脅,隨即採取了措施,而且採取的措施都是平時我們遇到人身威脅時會採取的正常措施,即在招呼家人報警的同時,採取了擒拿和壓制的行為。這兩個行為本身也並沒有什麼問題,他並沒有採取一些很激烈的措施來制止黃清,比如說拿著棍子、刀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到黃清生命的器具對黃清採取毆打、捅刺等行為,所以陳小雄本身的行為表明他只是想制止黃清以便他逃跑或採取下一步的行為,並沒有以通過傷害黃清或者殺死黃清來達到阻止他的目的。

3、 採取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的損害

本案中,第三個要件應該是引起大家對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爭議點。很多人認為,就算他人侵犯了你的人身、財產權利,你也沒必要痛下殺手啊。其實這裡需要了解的是,不法侵害人黃清死亡的這個行為是否是陳小雄採取了過激行為造成的,或者是陳小熊可以預見的。本案中,陳小雄為了阻止黃清採取的兩個行為並無不當,也不會導致黃清的死亡,黃清的死亡是陳小雄無法預見到的,根據屍檢報告,黃清死亡的原因應為其心臟病發作。陳小雄並不認識黃清,更無從知曉黃清患有心臟病。所以,在這裡,將黃清的死亡和陳小雄的阻止行為聯繫在一起,斷定陳小雄採取了過激行為或者是應知而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黃清死亡,從而認定陳小雄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這裡,也有必要普及一下什麼是防衛過當和過失致人傷亡罪。 防衛過當,是指再採取正當防衛的措施時,防衛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以本案舉例來說,如果陳小熊在壓制了黃清使其無法在繼續侵害行為的情況下,還使用棍棒毆打或者暴力傷害黃清,那麼其採取的棍棒毆打或者暴力傷害的行為就屬於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的行為,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死亡,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自己能夠避免他人死亡,從而採取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鍵在於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一般針對的是普通民眾可以預見到的後果。 同時,為了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刑法》第20條第3款還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即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實,1979年我國刑法就對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正是由於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於正當防衛的界限不好把握,很容易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過失致人傷亡罪予以混淆,也有人利用正當防衛採取一些不法行為,所以實際上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還是比較謹慎的。但是近幾年正當防衛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崑山反殺案,辱母案,趙宇案等,這些案件之所以能夠引起大家關注的原因,是因為社會需要這種在人身財產受到威脅時挺身而出的人,大眾本身也是呼喚公平正義的,而且國家也鼓勵見義勇為弘揚正能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適用的條件十分嚴格,上面所述的三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同時個案在適用上也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所以,在遇到危險的時候,我們還是鼓勵大家先報警,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再採取措施。


我們呼喚權利,但也絕不能姑息濫用權利!


黑眼豆豆的部落格


從廣西判的許多案件來看,廣西之前稱著模範省,不是空穴來風,名至實歸!比喻撞死狗,狗主詐車主幾萬,車主只認賠600元,爭執不下……,警察來查明情況,一句話“一用賠”!一個子兒不賠!斬釘截鐵決不和稀泥!為廣西點贊!


生活資迅


支持法院的判罰,小偷不去違法偷盜不去別人家裡偷東西,你會死嗎?誰見了小偷都要抓,這是一個正常公民的義務,誰家裡進了賊都要抓,因為這是守衛自己的家園,這與打擊侵略者是一回事,因為你是小偷,跑到我的家裡來了,這屬於私闖民宅強搶豪奪,我可以無限自衛,支持法官弘揚正義的判罰!

關注民工,發展中國!



民工19444137


理所應當,犯怎樣的錯誤受怎樣的懲罰。小偷偷東西,就該罰他賠,而不該打他甚至致人死亡。但實際情況錯綜複雜,小偷本來只是偷東西,但如果看到女主人漂亮,而起強姦之意也是常有之事,小偷察覺他的行為敗露而恐嚇威脅甚至殺害主家的人,這也是常有之事。因此,人的普遍心理是怕賊,所以遇到賊,因恐懼而過度防衛在我看來是人之常情的表現。如果致賊死亡,該如何判決,雖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抓賊者的心理和行為的關聯分析也應該重點考慮。

所以支持法院的判決。


青山做伴


賊一但被抓住,他的犯罪行為就中止了。再對賊採取“措施“,就屬防衛過當了。此案是在“抓”的過程中,賊系笫三力“抓”中死亡的,這一要看賊是否有暴力反衛,二要看賊自身身體是否有”刺激”易誘發舊症的高危病源。如有這兩種情況發生和復發,前一種情況“抓“者不負責任,而後一種情況”抓“者,可適當象徵性的賠點。刑不責,民適擔。


TANG兵


支持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法院正義判決!好!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大法官堅持正義公正的大法官叫好![贊][贊][贊][玫瑰][玫瑰][玫瑰]


哽呷拉姆


完全贊同法院最終裁定,陳小雄抓賊致死屬正當防衛。

首先,“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犯罪行為,陳小雄將其控制住,讓兒子報警,過程完全合法。

其次,“賊”自身有疾病(根據媒體報道)是致死原因之一,“賊”的死亡和陳小雄將其控制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亦真


其實法院最終並沒有說是正當防衛,法院駁回的理由是從程序上來說的,因為死者家屬是隨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走的,現在是檢察院撤回了刑事起訴,那當然你這個附帶民事訴訟就沒有依據了,所以才駁回了你的民事賠償訴訟。不構成犯罪是檢察院認為的,檢察院不起訴,法院也不能判啊。但這並不是說不構成刑事犯罪,就不能要求民事賠償,家屬如果認為應當賠償,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zz李律師


盜賊可恨該抓該打,讓他長記性受教育。對一般偷竊,常人也不想打死他的。只是盜賊身體健康狀況有差別,多數被打一頓教訓後不會死的。只是極少數竊賊身體素質太差,容易死亡,這隻能怪他自己不經打了。所以支持法院判決打死盜賊無罪。不過打盜賊不要打致命部位,打手腳即可,罪不該死但是可讓他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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