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困難行業企業的法律對策研究

作者丨繆貫中

來源丨融孚法律資訊

導語

2020年新春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從湖北武漢開始,席捲了全國大地,然後在世界範圍內迅速蔓延。目前,我國的疫情似乎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韓日意德等國卻有愈演愈烈之勢。1月20日,國務院批准將新冠肺炎疫情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國內各個省市紛紛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防控機制,採取封城、居家隔離、交通停運、飛機停飛以及禁止入境等多項措施,在全球範圍內掀起了軒然大波。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月28日將其全球風險級別由此前的“高”上調至最高級別的“非常高”。

由於病毒來勢洶洶,給我們的社會經濟發展及人們的生活和出行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同時也波及到全球。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這幾類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受此次疫情影響最大,疫情之後行業能否很快復甦也將面臨挑戰,稱之為困難行業並不為過。從產業發展來看,這四大行業互為關聯,常常作為產業供應鏈的一環,“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經營、服務方式也較為相似,疫情背景下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一定的共性。因此,本文擬從吃住行這個大行業視角多維度地剖析困難企業所面臨的狀況,試圖提供一些擺脫目前企業運營窘境和法律困境的思路和方法。

一 “困難行業企業”的判斷標準

本文所指的困難行業企業,是根據行業特點,從眾多行業中選擇出受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最嚴重的行業經營主體。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具體判斷標準,某一行業企業須滿足該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的條件。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類行業即符合上述標準。值得說明的是,由於疫情波及面廣、週期長、影響深遠,還有眾多行業和企業出現了巨大困難,如建築業、電影業等,不過本文重點不在甄別和窮盡困難行業,而是選擇幾個深受影響的行業,從法律角度探討應對之策,故以這四類行業作為困難行業的標本。

從下列幾組數據中就能感受到這四類行業的困難:

交通運輸業

自2020年1月21日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開始,交通運輸量呈現斷崖式下跌。春運前30日(1月10日—2月8日),全國共發送旅客13.5億

人次,同比下降40%。其中:鐵路發送旅客2億人次,下降32.9%;道路發送旅客10.99億人次,下降41.2%;民航旅客運輸量0.37億人次,下降38.3%

餐飲業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9年全國餐飲收入46721億元,其中15.5%來自春節期間這一傳統的消費旺季。今年春節,78%的餐飲企業營業收入損失達100%以上,9%的企業營收損失達到九成以上,7%的企業營收損失在七成到九成之間;營收損失在七成以下的僅為5%。中國烹飪協會的調研報告顯示,2020年春節年夜飯退訂量達到

94%左右。根據恆大研究院數據,僅在春節7天內,疫情已對餐飲行業零售額造成了5000億左右的損失。

住宿業

春節期間本來是住宿業的黃金時間段。由於疫情爆發,人們居家禁足、無法出行,大批預定取消,酒店經營受到極大衝擊,很多酒店不得不採取關門停業或提供有限服務的方式繼續營業。據初步統計,2020年1月14日至26日期間,中國大陸地區的酒店入住率下滑了75%;春節之後,全國各大酒店入住率下滑80%以上,很多酒店入住率不足4%

旅遊業

疫情爆發以來,旅行社全面停業、景區全部關閉,整個旅遊業處於全行業空窗期,旅遊板塊股票市值大幅下跌,旅遊行業從業人員工資大幅銳減。2019年春節假期全國旅遊接待總人數

4.15億人次,實現旅遊收入5139億元,全國零售和餐飲企業實現銷售額約1萬億元。今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全國出行人數1.5億人次,同比下降63.9%;因旅遊和住宿接待幾乎全部停止,預計損失超過6000億。中國旅遊研究院 “《中國旅遊經濟藍皮書No.12》線上發佈會”對2020年旅遊經濟研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一季度及全年,中國國內旅遊人次分別預計負增長56%15.5%,全年預計同比減少9.32億人次。

很顯然,2020年的這場疫情,對於四大困難行業來說無疑來了一場酷寒。

二 新冠肺炎疫情下

困難行業企業面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疫情發生後,我國所有省級行政區都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疫情也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定性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於疫情發生的時間正值四大行業企業全年營運高峰的春節長假,且政府所採取的防控措施力度前所未有,對全社會影響巨大,大大超過了2003年 的“非典”時期。受此影響,困難行業企業正要面對以下法律問題:

一 主營業務合同的履行

為配合政府抗擊疫情的措施、盡到社會責任和行業責任,困難行業企業主要採取的手段是無條件接受退訂或改訂。如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8日前購買的道路水路鐵路客票免費退票;民航局先後4次出臺了機票免費退改政策。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明確要求:一是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產品;二是已出行的旅遊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國內各大在線旅遊平臺(OTA),如攜程、飛豬、同程藝龍、去哪兒、驢媽媽、馬蜂窩、途牛等,紛紛推出票、房退改保障等政策,並不斷升級完善退改政策。

退、改所涉及到的合同包括:困難行業企業作為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方與購買方(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困難行業企業與國內外資源商、供應商、平臺商、渠道商和代理商之間的各類商事合同。

退訂和改訂,從法律上來說,屬於解除和變更法律關係的行為。因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緊急狀態,疫情期間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1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法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來看出,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理由是:(1)不可預見性。新冠肺炎是一個新型病毒,目前世界上尚未攻克,且病毒蔓延具有突發性,常人無法預見;

(2)不可避免性。政府對疫情采取的管控措施具有強制性,為了公眾利益必須所遵守和執行,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作為來避免合同的履行不能。(3)不能克服。疫情防控措施,如停飛、停運,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直接影響,所造成的損失無法克服。(4)履行期間性。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在合同在簽訂之後、終止之前,疫情發生這一特殊期間。

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等主要法律中都有規定,《旅遊法》及最高院關於旅遊糾紛的司法解釋更為具體,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包括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旅遊者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住宿、餐飲等行業也同樣適用。這就為購買方退訂旅遊項目、酒店、餐飲訂單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

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一刀切”地將疫情下合同履行不能的行為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而可以無責終止合同並不妥當,還應當結合法律規定及個案具體情況來考量,判斷“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確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以及疫情與合同履行不能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當事人有過錯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對於金錢給付義務,一般不受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除非涉及金融市場延期、停止開市等特殊情況,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張免責。

而對於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例如運輸合同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停運、國家徵用等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義務,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義務或要求延期履行。又如,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確實無法出行,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解除旅遊合同,一般應予支持。但對於無法退還的實際發生費用如簽證費用、境外預定費用等,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共同抵抗疫情原則協商解決;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予以處理。

另外,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考慮,解除合同並非發生不可抗力後的唯一解決方式。如果變更合同部分條款或遲延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方式繼續履行。

不可抗力的附隨義務:對於守約方,根據《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因此,守約方在發生不可抗力後對自身具有減損義務,而不能期待違約方賠償擴大部分的損失。

對於違約方,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違約方在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後,並非只享受責任免除帶來的利益,也應當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訴訟時效中止: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因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訴法》第83條規定順延訴訟期限制度。

2 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確立的,即當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由於疫情客觀上影響了人們的起居出行和國家的經濟發展,並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般無法預見,如果疫情對合同影響並未達到不可抗力要求的“不能履行”程度,而繼續維持原合同將導致當事人利益均衡關係受到破壞、違背公平誠信原則的,當事人也可以通過主張情勢變更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儘管情勢變更制度授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合同進行調整,仍需要嚴格遵守公平原則,以區分案件究竟屬於顯失公平還是屬於正常商業風險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被要求慎重適用,如確需個案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院2009年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了適用原則,須

“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利益關係”。尤其對於市場屬性活潑的領域,更應該謹慎適用情勢變更,否則可能會將一方的商業風險不公平地轉嫁至另一方。

隨著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情勢變更制度在此次疫情中或為合同糾紛解決提供了新的出路。疫情之下,對於酒店客人的客房及餐飲等預訂訂單,酒店可適用情勢變更制度要求變更或取消訂單。疫情同時很可能會影響到酒店與供應商、施工方、設計方、管理方、廣告商等各相關主體之間合同的履行,處理這類合同發生的爭議,各方應當根據客觀事實判斷是否屬於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屬上述情形,可以適用情勢變更。

3 “非典”經驗

非典型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世界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尚無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不能確定確切的傳染源。

因此,“非典”事件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由於“非典”與新冠肺炎疫情非常相似,與“非典”相關的案件處理,對此次疫情中的同類案件有借鑑意義。司法實踐中,在認定“非典”作為不可抗力事件情況下遵循以下幾個裁判原則:

準確把握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以前;且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正確認定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後的法律後果

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有三種情形:合同全部不能、部分不能和一時不能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

對於具體的不可抗力事件,法院應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客觀原則,不應一概判決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債務人的全部責任。

強化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和證明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債務人負有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和證據的提供義務。

債務人應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處理涉“非典”的不可抗力案件,應當對債務人於“非典”發生時是否履行了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進行審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債務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未盡責任,則推定債務人有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判令其承擔責任。

4 當前困難行業企業的法律救濟

困難行業企業作為產品提供方,受到購買方以不可抗力事件為由退訂、改訂產品、服務,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作為因疫情蔓延受害的一方,同樣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法律制度,也可為困難行業企業解決與國內外資源商、供應商、平臺商、渠道商和代理商之間法律關係所用。具體措施包括:

合同變更。即在合同成立以後,基於當事人的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法律規定,不改變合同主體而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法律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延遲履行也屬於合同變更的範疇。

合同解除。即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為應對新冠病毒疫情,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地方政府與國家及省市一級司法機關所對外公佈的規章、通知、解釋等,可以視為法定解除的依據。當事人之間也可基於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制度協商一致後約定解除。

積極履行因不可抗力事由所產生的通知、證明及避免損失擴大等附隨義務。困難行業企業應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及時通知對方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報有關情況和理由)並提供證據;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本方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否則可能會被推定具有過錯,並根據過錯程度判令所承擔的責任。

保護自身的程序利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疫情發生以後,中國貿促會為相關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就是一項值得稱讚的舉措,達到了證據保全和幫助企業減少損失的效果,該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2019年,全國貿促系統針對颱風“利奇馬”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幫助相關企業減少了近23億元人民幣的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

受疫情影響,一些消費者不得已取消了原已預訂的旅遊、餐飲、出行等消費活動。儘管有關部門和行業及時出臺了減免消費者損失的退單政策,但由於假期退單集中、客服人員不足等客觀因素,導致部分消費者的訴求沒有得到及時解決,相關消費糾紛顯著增多。正確處理困難行業企業與消費者合同關係,以及困難行業企業的代理商線上平臺企業(OTA)和線下代理企業與消費者的法律關係,是維護企業社會形象、提升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

1 解除或變更合同

對於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產品、服務銷售合同,一種情況是依照不可抗力規定予以配合解除合同並辦理退費;另一種情況是適用情勢變更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通過協商變更合同,例如變更旅遊的出行時間、目的地或出行方式等。協商不成產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求助於監管部門或訴訟、仲裁。

2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退訂退款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表達訴求。若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實際發生了合理支出,經營者在向消費者退款時有權扣除該部分支出成本。若因疫情導致難以履行時,受影響的一方有義務及時通知相對方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減輕可能帶來的損失。若因消費者個人原因未及時告知經營者其履行不能的情況,未同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的或能採取補救措施而未採取補救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消費者應就擴大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協商時,應採取客觀面對和積極引導的方式,以避免消費者“非理性維權”和“過度維權”。

合同解除後的退款往往是引起消費者投訴和糾紛產生的高發環節。由於本次疫情爆發時間臨近春節,正值出行旅遊和餐飲消費的旺季,經營者往往已向酒店、交通運輸企業、景點等支付了大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旅遊出行的團費、住宿費等一般會高於平時時段,要避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利益嚴重失衡,應當本著公平原則,從事實上和法律上兩方面判斷是否具有退還的可能性,從支付費用的性質、用途、對象及疫情之後可否替代履行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來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另外,根據《旅遊法》第6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同時,最高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應予支持。因疫情影響出現旅行滯留的,由旅遊消費者自行承擔食宿費用,如果增加了返程費用,應當由旅遊者和旅行社根據公平原則進行分擔。因疫情影響取消旅遊項目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

3 嚴格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 是指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我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第 76 條第 5 項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防範疫情擴散,保護他人身體健康並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相關消費者的姓名、家庭成員、住址、行動軌跡,以及是否屬於新冠病患者、疑似,或者是否存在密切接觸的可能,這些信息需要在相關部門人員之間實現共享,甚至需要向公眾進行披露。對該部分信息進行適當披露與公示,此時個人隱私將向公共利益進行讓渡。

中央網信辦印發的《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網絡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應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洩露。

對個人敏感信息特別保護

針對個人敏感信息,從數據的生命週期角度出發,在數據收集、存儲、顯示、處理、使用、銷燬等各個環節需建立安全防護措施。

採取“無損害”手段防止個人信息洩密

根據《網絡安全法》第 42 條第1款的規定,匿名化處理應該達到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標準。在疫情突發期內,為了公共安全的目的,需要公開個別人員的行蹤信息以加強疫情的防控本身無可厚非,但有些信息的公開和公示並非必要。如要公開行蹤信息,並無必要一定要把身份證號一起公開。

注重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保護的平衡

疫情防護出於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個人隱私的讓渡有此必要,但不意味著個人信息可以被無限度無規則的使用。最高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適用法律規定》第12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i)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ii)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可見,即使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公開個人信息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如果超出必要範圍,也將可能構成侵權。如果忽視公共利益的必要性,隨意洩露個人信息,甚至是惡意傳播,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害或其他不利後果,則信息控制者和傳播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困難行業企業可能面對效益銳減帶來企業負擔加重的法律對策

疫情防控期間,中央及各級政府幾乎以每日數個文件的方式密集下發各類防控舉措,涉及稅收、補貼、金融、保險及薪酬政策等等,且隨著防控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變化,困難行業企業面對的法律環境變化風險十分突出,可能會對企業經營目標產生影響。困難行業企業力爭做到:

1 把握政策導向,用足扶持力度

從陸續出臺了多項特殊時期行業扶持政策和減負措施來看,對於困難行業企業扶持力度還是很大的。如2020年2月5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關於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對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期限兩年。2月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指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2月7日,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此外,蘇州、北京、上海、浙江、山東、廣東、河北、福建等地紛紛出臺政策,從加強金融支持、減輕稅費負擔、降低運營成本、穩定職工隊伍等方面緩解受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壓力。

與此同時,旅遊主管部門也應提早謀劃疫情結束後的市場復甦。對最早、最快、最易實現復甦的國內市場尤其是非疫區城市的周邊遊市場既要有針對性的促進措施,也要做好市場秩序維護、健康安全防範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對復甦取決於疫情結束後目的地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大陸公民入境管制措施逐步放鬆的出境旅遊,要予以審慎、合理引導。

中央銀行也將在不推高今年成本驅動型通貨膨脹率的前提下,執行更加寬鬆的貨幣政策;適當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和基準利率,增加流動性釋放,降低融資成本,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地提出加快和擴大LPR(貸款基礎利率)定價基準的運用,力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比2019年下降0.5個百分點。銀保監會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五部門印發通知,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同時,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多家銀行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紓困,貸款展期、減免罰息、續貸、提高業務審批效率。

各地政府出臺減免和延期繳納稅款政策為企業減負。如北京、上海、重慶、深圳等市均表示可為受疫情影響納稅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部分地區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2 與市場主體協商減免房屋或設備租金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出臺了減免租金的政策,對於承租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小微企業,政府直接減免房租為其減壓。對於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則是鼓勵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租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或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3 減輕“五險一金”繳納壓力

疫情期間困難行業企業面臨的主要支出壓力主要來自員工工資和“五險一金”,各地出臺了延繳和緩繳社會保險費、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方式、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臨時性降低醫保費率等政策措施,以緩解企業壓力。

4 不盲目歇業,主動進行產業變革,等待行業復甦

困難企業在疫情的煎熬中,一方面通過減負自救,另外可以通過產業變革和調整戰略佈局以求獲得新生。如餐飲行業,疫情期間全力推進外賣業務,與商超、生鮮等生活消費行業合作,如包括盒馬、每日優鮮、美團等,積極探索“共享員工”模式,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餐飲企業也暫緩了人工成本的重壓。歷史經驗表明,重大疫情過後,對於像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這類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報復性成長的時機一定會到來,全面行業復甦指日可待。因此,需要身處困境中的企業首先要“活著”,如果草草關門,可能面臨經營性債務、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等負擔及資產的縮水,錯過了企業觸底反彈的機會,甚為可惜。

四 政府徵用

在這場疫情阻擊戰中,政府徵用是一項重要的措施,不少困難行業企業的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物資被徵用,如酒店和交通工具,承擔著隔離傳染源和醫護人員休整、物資調配、應急等抗擊重任。

徵用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將集體或個人的財產收歸公用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13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這兩部法律奠定了我國徵用的法律基礎。《國家安全法》《戒嚴法》《人民警察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等也有徵用的相關規定。

與此次疫情密切相關的兩部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就有“徵用”的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52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徵用主體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新冠疫情發生期間,作出徵用決定的主體是各級政府,而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徵用物資的權力,只有國務院。前段時間引起輿論譁然的雲南省大理市衛健局徵用重慶市口罩事件,大理市衛健局作為徵用主體顯然不適格,其無權跨省徵用。

徵用程序

徵用程序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於像此次疫情這類緊急徵用,更無完整的、可以統一操作的程序。從媒體報道中看,此次疫情政府徵用,多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給被徵用單位,這種簡單快捷的方式,似乎也能為社會各界所理解和接受。徵用程序中還涉及到一些操作細則,如接收和返還徵用物的時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應當辦理必要的清點與交接手續,都應當加以明確。

徵用範圍

徵用是以必要性作為前提。非緊急狀態,筆者認為應當對徵用範圍作必要性的核查,甚至進行聽證。如屬緊急狀態徵用,也要嚴格審查,避免造成場地浪費和被徵用人的損失。

徵用補償

徵用必須給予補償或賠償,這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補償工作由徵用實施單位負責,具體補償標準由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1. 使用被徵用物資造成其折舊的,按照相關折舊規定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2. 被徵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3. 被徵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4. 被徵用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物資、場所操作人員、後勤保障人員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限補償人員工資、津貼等實際產生的費用;

  5. 徵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徵用單位或者個人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6. 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司法救濟

徵用,尤其是緊急徵用,法律賦予了被徵用人司法救濟的途徑。《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包括“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情形。對緊急徵用的司法救濟更多體現“事後補救”的原則,通過經濟補償來衝減被徵用人因徵用受到的傷害或損失,同時也能照顧公眾利益的需要。

從此次疫情徵用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徵用得到被徵用人的配合和民眾的認可,這充分反映了人民與政府守望相助、共克時艱的和諧社會形態,值得讚揚和倡導。相應地,政府也應當從制度層面切實保護好奉獻者的權益。

五 涉外商事合同糾紛

在疫情影響下,我國民航、住宿、旅遊等行業企業將面對著與境外經營主體、自然人更為複雜的法律問題。攜程等旅遊企業雖然承諾免費退訂,且表示已經向全球酒店合作伙伴發起“安心取消保障”倡議,獲得數萬家境外酒店的響應,同時,韓亞航空、新加坡航空等在內的50多家境外航線航空公司推出不同程度的退改豁免政策。但在具體的協調退訂退費過程中,必須根據當下各國疫情發生情況及當地政府所採取的相關政令、措施不同而分別處之。若無特殊政策,相關費用的退還,仍需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處理。

既然按照國內法認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在與境外經營主體交涉中,困難行業企業應當瞭解國際商事活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認定。下列規則和法律制度是可能要面對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該公約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由於某種不能控制、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期能夠避免、且無法克服的障礙,當事人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對其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必須履行通知義務、避免損失擴大義務和提供證明義務,否則不能實現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它與我國的法律規定類似。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該通則規定,若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其不履行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而且在合同訂立之時該方當事人無法合理的預見,或不能合理地避免、克服該障礙及其影響,則不履行一方當事人應予免責。

英美法

英美法有一項制度叫合同落空(frustration)制度,即由於外部事件或外在形勢的變化,不得為合同所預見且不能履行方又無故意過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各自免除未履行的合同義務,各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該制度以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為前提,並直接導致合同解除這一後果。合同落空制度與類似於我國的情勢變更原則,其適用範圍窄,適用門檻高,它要求合同必須解除後,才產生免除責任的效果。在此種制度下,不存在免除責任的同時變更並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

在英美法審視下,由於每份合同都具有特殊性,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都需要結合每個合同的條款、適用法,在仔細審查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及各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國際慣例和法律原則

除合同約定外,許多法域都存在一些國際慣例及法律原則,即便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也可以適用,如不可抗力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合同落空原則等。但使用該類國際慣例及法律原則時,對於主張方的舉證要求較高,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認可存在不確定性。若合同並未明確約定,且適用法沒有相關依據或無法適用的,企業可以結合具體情況,援引國際慣例及法律援助進行談判或溝通,並儘量通過非司法手段解決糾紛。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國內當事人通過向中國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目前,其在線申請功能已開通,該證明作為我國權威機構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認定,在國際上應該具有較高的認可度。

但是,對於美國等普通法國家,僅僅獲得我國開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是不能保證一定可以免除合同責任的,還須對每份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每個企業受到的具體影響做深入的個案分析,最終是否可以免除合同責任只有法院以自由裁量的方式認定。

因此,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合同違約責任,受疫情影響的困難行業企業要審查合同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條款,分析不可抗力條款是否適用於當前疫情。同時,還須嚴格按照不同法域國家的法律制度要求,收集並保全相關證據以便應對潛在的爭議解決。

三 結 語

對於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行業來說,本應該在春節假期井噴時被按下“暫停鍵”,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行業寒冬。但是,它們面對洶湧的疫情,堅決服從國家的戰略部署,樹立行業形象,犧牲自身利益,恪守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情懷,守望相助、共克時艱,在抗擊疫情中豎起了一座座豐碑。我們應當看到,這次疫情中與死神鬥爭的不僅有鮮活的生命,還有無數掙扎在生死邊緣的困難行業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接下來他們面臨的,可能是一連串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糾紛,因此,他們最需要也最值得我們給予最溫暖的法治關懷。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困难行业企业的法律对策研究

繆貫中

融孚所高級合夥人、管委會委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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