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用單位怎樣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常制度?

最笨的阿吉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工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按上述規定辦理,並保管好相應的會議簽到表、討論記錄、信函收發記錄等資料,以便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有證可舉。


最笨的阿吉


首先用人單位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應該具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以自我為中心。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都要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來結合各自單位特點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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