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趁婦女熟睡之機,冒充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趁婦女熟睡之機,冒充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案例] 2019年8月一天中午,天氣異常炎熱。王某路過工友家門前時,透過紗門,看到工友妻子田某正在睡覺。王某輕咳了一聲,見田某沒有反應,判斷其已睡著,就站在門外看了一會,就悄悄進了房間,對田某實施不軌行為,田某認為丈夫回家,就半推半就地說:“起來,熱死了!”王某故意不作聲,動作時田某睜開眼一看不是自已的丈夫,一把將王某推開,遂報警。

本案,王某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的自已決定權,如果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

趁婦女熟睡之機,冒充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本罪的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王某趁田某熟睡之機,為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如趁婦女醉酒或將婦女麻醉後,與其發生性關係。如果暴力、脅迫手段使婦女不敢反抗,那麼趁婦女熟睡、醉酒或麻醉之機,則為婦女不能反抗,在這樣的情況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就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侵犯了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既遂的標準


趁婦女熟睡之機,冒充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我國刑法理論關於強姦罪既遂的標準因婦女和幼女而不同,就婦女而言,既遂標準採“插入說”,對於幼說採“接觸說”。因此,只要插入就為強姦罪的既遂,無須等到完成或滿足時,所以總有人提出疑問,大白天怎麼可能趁婦女睡覺時犯了強姦罪?具體到本案,當王某完成以上標準時,既為強姦罪的既遂,動作時被田某發現,此時,強姦罪已經既遂。


趁婦女熟睡之機,冒充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本條是關於強姦罪的基本法條,在行為沒有其他情節時,強姦婦女既遂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趁婦女熟睡之機,冒充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結語: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我國法律的嚴密保護,尤其在性的方面,法律保護的力度更大,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不容侵犯,如果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無論是時間、場所、方式沒有得到婦女的同意,都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所為的性行為,涉嫌強姦罪。現實中,有的人與婦女約定在某地發生性關係,卻在婦女不同意的地點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強姦罪處罰,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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