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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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決定》。此項決定充分體現了我國保護野生動物的決心和魄力,也標誌著我國在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上邁出了關鍵一步。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我國的動物保護法令和動物保護思想

幾千年前就已出現

並且歷朝歷代不斷完善


下面讓我們瞭解一下

古人們

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的智慧和亮點吧


古代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我國早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五帝時代,就出現了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和官職,那時管理山澤鳥獸的官職被稱為“虞”。舜帝任命益為“虞”。虞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動物保護機構,而益則是世界上第一位動物保護官員。

周朝時,管理山、澤、林、川的官員分別被稱為山虞、澤虞、林衡、川衡,並按山澤林川的規模設置了大、中、小三類機構及員工的數量。周朝專管禁獵政令的職務叫“跡人”,“跡人”負責守護圍場、防止偷獵、保護野獸,凡是捕獵之人都必須服從“跡人”的命令。

後來,我國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也都會設置專門保護、管理野生動物的機構。秦、漢時期山林川澤皆歸少府管理,漢代還設上林苑主管苑囿。三國時的魏、晉設虞曹郎,隋唐設虞部,宋、明、清三朝的機構設置與隋唐基本相同,元代則有上林署令、丞等。


最早的和最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令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根據《逸周書·大聚篇》記載:公元前二十一世紀,大禹曾發佈禁令:“在夏三月,川澤不入網,以成魚鱉之長。”意思是說,三月份不準在河裡下網捕撈魚鱉。

這應該是世界上最早的動物保護法令,也是關於禁漁期最早的文字記載。那時的動物數量和多樣性遠超現在,祖先就已經想到合理保護,有節制地捕獵。

說到歷史上最嚴厲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當數公元前十一世紀,西周王朝頒佈的《伐崇令》。該規定將動物保護種類進一步擴大,明確要求“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六畜有狹義和廣義兩個概念,狹義的六畜指牛、馬、羊、豬、狗、雞這些被人類馴化的家畜,廣義的六畜指包括野生動物在內的所有動物。《伐崇令》中所說的毋動六畜是泛指所有動物,如果違反此禁令就是死罪,可以說《伐崇令》是人類歷史上最嚴厲的保護野生動物立法了。


元朝的動物福利保障和晚清的反虐待動物法令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13世紀初始,成吉思汗制定了《大扎撒法》,其中對動物保護的規定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變化。該法律規定,任何人往躺在地上的動物身上小便將被處以刑罰。通過這一條法令我們可以發現,元代的動物保護制度更為尊重動物,現代意義的動物福利保障已經出現萌芽。

到了晚清時期,我國開始出現反虐待動物的機構和法令。1906年,《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辦事規則》規定,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承擔警事、治安、正俗、防疫等事項的立法職責和管理職責,動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屬於“正俗”職責範圍。京師外城巡警總廳制定的《管理大車規則》第五條規定,不準虐待牲口。這是“虐待”一詞,第一次由人擴展到動物。在晚清時期,中國就已經開始用“正俗”的名義來保護動物,說明了對良好社會風尚的重視。


明清皇室對野生動物的保護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喜好對野生動物的命運起著巨大的影響,唐中宗下令動用軍隊到嶺南捕鳥,為安樂公主採集百鳥羽毛製成百鳥裙,許多鳥類因此滅絕。安樂公主造百鳥裙以後,官員和百姓紛紛效仿,最後竟然造成“山林奇禽異獸,搜山蕩谷,掃地無遺”的局面。可見,統治階級的錯誤觀念和奢靡之風會給野生動物帶來多麼悲慘的命運。

到了明清時期,部分統治者高度重視野生動物的保護,以身作則,示範天下。《明史·食貨志》載:“仁宗初,光祿卿井泉奏,歲例遣正官往南京採玉面狸,帝斥之曰:‘小人不達政大體。朕方下詔,盡罷不急之務以息民,豈以口腹細故,失大信耶!’玉面狸就是現在大家熟知的果子狸,當時是供皇宮享用的一種野生動物。如果皇帝帶頭食用果子狸,必然引起全社會的效仿,明仁宗這一斥責挽救了大量果子狸的性命。

雍正皇帝拒絕使用象牙製品的做法也同樣值得稱讚,《清實錄》中提到 ,廣東等地向皇室進貢象牙製品,雍正皇帝以為偶然進獻,便未下旨禁止,沒想到全國各地向皇室進貢象牙製品之風日盛,雍正皇帝遂下諭旨 :“朕與一切器具,但取樸素實用,不尚華麗工巧,屢降諭旨甚明……等傳諭廣東督撫,若廣東工匠為此,則禁其勿得再製。若從海洋而來,從此屏棄勿買,則製造之風,自然止息矣。”這道諭旨可以說是世界上第一個禁止象牙製品的禁令,既杜絕了皇室奢靡之風,也有效地保護了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現在我們知道,我國古代就已經開始通過立法保護野生動物,而且不乏尊重自然規律、尊重生命,閃爍著人類智慧的法律規定。但古人卻沒有意識到疫情暴發與食用野生動物之間的聯繫,僅有零星記載食用野味後染疾的個例。李時珍的《本草綱目》記載過食用蝙蝠而亡的病例:“伏翼(蝙蝠)……仙經以為服之令人不死者,乃方士誑言也。(宋代)李石《續博物志》雲:唐陳子真得蝙蝠大如鴉,服之一夕大洩而死,又宋劉亮得白蝙蝠白蟾蜍合仙丹,服之立死。”可見唐宋已經有人因食用蝙蝠中毒而亡。

古人沒有將食用野生動物死亡上升到公共衛生安全的層面,一方面是因為古代科學技術不發達,另一方面是因為交通閉塞,人口密度低,對病毒傳播形成了天然的隔離屏障。但如今的世界,人口數量高達70億,發達的交通也讓病毒傳播搭上“便車”,人類對自然界的不尊重,不斷地在反噬自身。2003年的SARS、2012年的MERS以及今年的新型冠狀病毒,一次次深刻的教訓、沉重的代價告訴我們:不打擾野生動物,便是人類對自然最大的溫柔。

野生動物保護,可不是現代人的“原創”

此次出臺的《決定》釋放出國家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強烈法治信號。革除吃“野味”的社會陋習,需要法治的力量,也同樣需要在觀念上徹底的革命和轉變,只有發自內心地敬畏自然、尊重生命,才會換來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悲劇才不會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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