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嚴查!台州市場監管公佈一批防疫領域典型違法案件

嚴查!台州市場監管公佈一批防疫領域典型違法案件


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台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上級決策部署,執法稽查力量積極投入疫情防控戰線,依法從重從快查處一批生產銷售假冒口罩、“三無”口罩、以普通口罩冒充醫用口罩銷售、防疫用品虛假宣傳等違法案件,全力保障市場秩序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嚴查!台州市場監管公佈一批防疫領域典型違法案件


現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請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


1月29日,椒江局根據相關線索對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別於2020年1月23日和24日以進貨價為2200元-3000元/箱(每箱1萬隻)從安徽省阜陽市吳某處購入26箱標示“飄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中有24箱標註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並對外以5000元/箱價格銷售。


經客戶反映口罩存在問題後開展商品召回。經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鑑定,該公司未生產過標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產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椒江局共對庫存及召回的20.12萬隻假冒“飄安”口罩予以查扣。


2月13日,該局根據《商標法》《產品質量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綜合判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口罩20.12萬隻,處罰沒款53萬元的行政處罰。


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方某團伙銷售偽劣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仙居局聯合當地公安局辦案人員經過18個小時連續作戰,查獲一起銷售偽劣一次性口罩的團伙違法犯罪案件,查明涉案金額100多萬元,刑事移送並採取強制措施3人,行政違法立案5人,已成功追回偽劣口罩8萬餘隻。


經查,當事人自疫情開始後發現口罩有巨大利潤,多次採購無防疫功能的一次性口罩共計22萬隻,並分銷給柯某、泮某等人,多次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廣告,同時利用私家車進行送貨,該口罩經檢測為不合格產品。


2020年2月6日,仙居局將該案件移送仙居縣公安局處理。2月8日,方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月14日,仙居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網店虛假宣傳防疫用品案


2020年01月29日,臨海局接到省局案件線索交辦,反應淘寶網店“ULG 島叔眼鏡工作室”發佈“專家鍾南山推薦超大框防風鏡防飛濺口水唾沫男女擋菸灰汽車護目鏡”、“北大一院王發廣微博披露治療情況,懷疑未戴護目鏡致感染”的廣告語。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頁面上使用“專家鍾南山推薦”的廣告用語,系使用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近期,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及裁量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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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銷售勞保口罩冒充醫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於臨海市回浦路70號的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口罩無任何標識,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在售口罩的相關進貨憑證,現場共查獲無標識口罩99袋,共990個。


在經過調查取證後,臨海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將以防塵(防霧霾)為目的的非醫用口罩(勞動防護口罩)冒充醫用口罩銷售給群眾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屬於銷售以假充真產品的違法行為。


臨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沒收涉案口罩990個,對當事人處以罰沒款14505元。


天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奚某銷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天台局接到舉報,聯合天台縣公安局於2020年2月7日10時在天台縣高速出口查獲一輛車牌為滬、EQ5910的廂式貨車,發現無廠名廠址防護口罩共計195箱,每箱2000個,共計39萬個。


經查,該批口罩是奚某從湖北仙桃某一防護用品公司進貨,進貨價格為2.2元每個,共進貨39萬個,準備銷售給當地防疫相關單位。


2月7日,天台局對上述口罩進行抽樣送檢,2月9日經浙江省輕工業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測上述口罩為不合格產品。因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天台局當日將案件移送至天台縣公安局。


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銷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9日,路橋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至商城街順豐快遞營業部門口檢查,現場發現留存已拆除的口罩包裝盒,標註有“FACE MASK”、“健寶加”等字樣。


經查,該口罩包裝盒系當事人拆除並丟棄,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稱其還有口罩由順豐到貨,經查明該批口罩標註"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字樣的藍色口罩112盒,無包裝盒的口罩490包,共計口罩30100件。


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口罩的合格證件等資質證明,涉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目前,該案正在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之中。


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排檔擅自開放食堂經營案


2月15日,玉環局根據群眾舉報,查獲清港鎮某排檔店擅自對外開放堂食經營。


經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店內發現有4桌顧客正在聚餐,並在店內發現3名廚師,廚房內有若干食材,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立即停止堂食,勸離所有顧客,並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2月18日,玉環市公安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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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鄭某飛等人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案


2月3日,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玉城所查處鄭某等人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


經執法人員、玉環市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工作人員抽取2只螃蟹稱量,第一隻梭子蟹毛重(含橡皮繩)278.6g,橡皮繩中109.7g,第二隻梭子蟹毛重300.6g,橡皮繩中104.3g,當事人處銷售的螃蟹過度捆綁。


當事人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居用品公司虛假廣告案


2020年2月15日,黃岩局接到台州市局案件線索交辦,稱當事人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賣之秀折扣平臺發佈其銷售的洗手噴霧優惠信息,併發布有“防疫期間殺菌抑菌必備品!國家衛健委專家:新型冠狀病毒不耐高溫。預防交叉感染,殺毒消毒必備品!”等字樣廣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發佈虛假廣告。目前,黃岩局對該案開展調查取證。


三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日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2020年2月24日,三門局根據網絡監測線索對三門縣某日用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9袋(共52枚)口罩無中文標籤,且無法提供進貨票據。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購進無中文標籤的口罩40袋共240枚,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日本大人口罩 細菌、病毒阻斷率99%”等廣告用語,截至案發已銷售138枚。


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口罩的進貨來源、執行標準,且無法證明口罩實際防護功效,涉嫌虛假宣傳行為。三門縣局對該案已立案調查。


嚴查!台州市場監管公佈一批防疫領域典型違法案件


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二)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對於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兩高兩部2月10日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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