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迟迟未见履行
林某华与王某钦、陈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法院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钦、陈某春夫妻共同偿还林某华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45万及相关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钦、陈某春夫妻久久未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林某华只得于2016年1月向福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月13日,福清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王某钦、陈某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责令他们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3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某钦、陈某春未在限定时间内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欠钱不还还高消费
2016年4月8日,福清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春名下车牌号码为闽A68***汽车一辆,并于2016年6月12日发出通知,责令陈某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出闽A68***车辆。
2016年6月17日,陈某春收到《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但并未交出查封车辆。
不仅如此
陈某春名下的银行卡于2016年5月2日在福州市北二环路“某夜总会”刷卡消费人民币10180元;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9日通过ATM取款、转账、网上支付及POS机消费累计逾人民币260000元;2016年2月23日至12月7日转账给王某钦共计人民币91700元。
福清法院出手 拒不执行被判刑
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春名下有高级轿车、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还进行高消费。2016年12月29日,福清检察院以陈某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福清法院提起公诉。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绝对不行
拒绝报告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高消费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情形之一,被执行人陈某春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进行高消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陈某春被判处拒执罪,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限制高消费令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被执行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拒不履行义务且依然开豪车、高消费
为躲避执行还转移财产
终因此触犯刑律,身陷囹圄
各位被执行人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后果
可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别等福清法院出手
届时将彻底打碎你们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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