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如何维权?最高法:行政诉讼应依法提起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则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依据以上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占比通常较少,归属争议不大,个案中因这部分补偿产生纠纷的主要缘由是补偿价格与类目是否对应合理的问题;涉及安置补助费的,争议较多的则是补偿方式问题,如是以社会保险方式实现还是直接以现金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无论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权利人相对都比较明确,通常不存在分配方面的争议。但说到土地补偿费时,由于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失地农民享有的通常只是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对于这部分征地补偿费用,就需要依法进行分配。

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如何维权?最高法:行政诉讼应依法提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结合各地在上位法基础上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等,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比例留存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支出,将剩余不低于一定(规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按照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分配方案支付给分配对象。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集体经济组织截留超过规定最高比例的征地补偿款,仅将极少的补偿款用于分配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该类案例中常伴随着贪腐等犯罪行为;

其二,村委会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村民会议,伪造村民意见和签名,私定分配方案,最终出现补偿款分配不均的情况;

其三,拒绝部分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分配资格的村民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不论被征收人遇到的是以上哪种情形的侵权问题,都离不开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产生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不管该方案是自始不存在还是并非依法产生又或是方案内容存在违法侵权,都影响着被征收人的下一步维权行动。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如果认为自己未分配到公平合理数额的补偿款,应当第一时间将目光转向这份《分配方案》,从分配方案的产生(程序)和内容两个角度入手查找可能存在的违法点。

有诸多案例反映,当维权进行到这一步,被征地农民遇到的第一道阻碍就是能否见到这份《方案》,以及如何确认《方案》的产生过程和方案本身是否存在作假、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等依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施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

如果有农民朋友对我们提到的这份分配方案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也没有见过的,可以依法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委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以供查阅。也就是说,对于这份重要信息,村民应当向村委会申请公开。

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如何维权?最高法:行政诉讼应依法提起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的是,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村务公开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与政府信息公开要区分开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后续设置的救济程序,并不直接适用于村务公开,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因找错维权方向而碰壁。

在此基础上,如果村委会未依法公布应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农民朋友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对于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民朋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曾发布一则涉及村务公开和合法性的裁判案例,京尚拆迁律师认为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征拆维权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该案中,当事人以本村多次换届选举存在违法犯罪情形为由,向当地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告知自己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的答复后,当事人不服该答复,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结合最高法的审理意见,该案有两个重要的争议点,一是村务公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二是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究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是信访举报事项。

根据我们以上所做的相关解析可知,该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市政府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公开,于法并无不当之处;再则,即使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行为是信访举报,市政府也不是该信访举报事项的管辖单位。

征地补偿分配不公如何维权?最高法:行政诉讼应依法提起

故而最高法经审理认为,该当事人的诉讼申请于法无据,最终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结合该案,京尚拆迁律师希望农民朋友们意识到的一点是,对待维权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切不可只知其一就乱用一气,更不可胡乱杂糅,试图“蒙混过关”。有时被征收人的失败并不是缺乏足够的证据和法据造成的,而是被征收人没有找对前进的正确方向,才会在维权的迷宫中举步维艰。

实践中,被征收人有时确实需要通过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将更多“隔岸观火”的行政机关拉下场,以帮助自己更快更顺利地实现维权诉求。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找对方式方法,反而是浪费宝贵的维权时间,让维权陷入僵局。

不管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信访举报,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这些程序的存在都是为了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但它们和所有的工具一样,只有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力,才能起到辅助作用。

如果有被征收人知道这些法律维权工具的存在,却不知道该如何使用以及该在何处启动哪样法律程序的,可以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巧妙利用这些工具,帮助自己实现维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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