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聲稱員工索薪毀名譽 老闆抗辯被判“無厘頭”

員工向老闆索要薪水,老闆卻聲稱員工索薪行為毀壞其名譽,拒絕履行支付義務。2019年10月15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運用小額程序審結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黃某分別給付原告丁某、吳某、周某 2268元、2266元、2266元。

2019年6月12日,黃某打電話給周某稱眼鏡店有100多平方米的店面要貼地磚,商定貼地磚工資每平方米27元,地面找平加900元,石子回填加500元,外踏步600元,柱子幹掛400元,共計是6800元。其後,周某找來丁某、吳某共同施工。6月23日,工程按期完工,丁某、吳某、周某遂向黃某索要工資,但未能如願。

2019年6月29日,警方接到報警稱,海安縣城某眼鏡店內有人因工資結算問題發生糾紛。民警到場後,經瞭解獲悉:黃某找吳某、丁某、周某等人貼瓷磚,現工程完工吳某等人找黃某要6800元工錢,黃某稱部分瓷磚貼的有問題要暫扣1800元以備後期維修,吳某等人只同意扣1200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民警告知雙方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不得有過激行為,雙方表示同意。

丁某、吳某、周某索薪未果後,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黃某辯稱,對於丁某、吳某、周某主張的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但丁某、吳某、周某來店面門口索薪的行為給本人造成了名譽和經濟損失,導致業主和本人終止了合同。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丁某、吳某、周某為被告黃某提供勞務,黃某對所欠丁某、吳某、周某勞動報酬的金額沒有異議,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黃某應當及時向丁某、吳某、周某支付勞動報酬。黃某抗辯丁某、吳某、周某要款行為不合法,對其名譽、經濟造成損失,和本案審理的勞務合同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可另行主張權利。故而,對黃某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因案件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法官點評】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一條重要規則為一事一議。也就是說當事人提出的抗辯如果與正在審理的案件並非同一法律關係,除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外,一般不合併到原審案件中進行處理。俗語講,泥蘿蔔擦一段吃一段,闡述就是這個原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一方當事人要求支付報酬,而另一方當事人以毀壞名譽試圖阻卻支付報酬的,由於支付報酬與毀壞聲譽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法院可在原審案件中排斥毀壞聲譽的審理行為。

本案中,原告丁某、吳某、周某隨著提出追索報酬訴訟後,被告黃某未對質量異議提出反訴,而其所抗辯的毀壞名譽問題,又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法院對其抗辯的侵犯名譽問題排斥審理,並判決全額支持三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則。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法庭抗辯應依照規則進行。否則,難以獲取你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何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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