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海南二中院公開宣判2起黑惡案件4人獲刑

海南二中院公開宣判2起黑惡案件4人獲刑

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2019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2起黑惡案件,對4名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進行法律制裁,彰顯了海南二中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決心和信心。

臨高:插手土地轉包 涉黑骨幹獲刑6年

2006年11月,臨高男子陳某加入以王志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該組織實施的尋釁滋事、插手土地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成為該組織的骨幹成員。2011年11月,陳某夥同王志群、陳某河(另案處理)到波蓮鎮某村被害人周某家中,威脅周某將該村80畝土地承包給陳某河,周某被迫同意後,陳某河無償耕種該地塊。經鑑定,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為41.1428萬元。

2010年6—7月,陳某照與陳某一起承包波蓮鎮某農場的160畝地,陳某和王志群將該地塊轉包給龐某運等人種植,轉包期限為9年。陳某、王志群收到10萬元定金後,又威脅龐某運等人必須承包15年,為此龐某運被迫支付承包金56.2萬元。2012年,臨高某礦業公司負責人瞿某欲轉包新盈鎮某村鄭某美、王某峰的土地,因轉讓價格差距較大未達成協議。陳某和王志群參與其中後,鄭某美、王某峰多次遭到電話威脅和他人毆打,無奈之下只好將285畝土地以110萬元的價格轉包給瞿某,陳某獲得瞿某轉賬共計355.5萬元,陳某將其中的90萬元轉給王志群。2017年9月26日,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海南二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積極參加者,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夥同他人強佔村民土地,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陳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經數罪併罰,海南二中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萬元,對其夥同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非法所得411.7萬元予以追繳。

儋州:阻撓企業採砂 惡勢力三成員均獲刑

2017年9月14日,儋州某採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採砂公司)經過政府公開招投標,中標在珠碧江某村河段可採區採砂1年,採砂量為25.20萬立方米。該公司中標後不久,便開始採砂。儋州市海頭鎮某村部分村民到砂場強行阻攔採砂、運砂,索要所謂的“贊助費”,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採砂公司於2017年10月5日付給該村50萬元,村民不再阻撓該公司採砂。

該村領到錢後,給每位村民發放440元,鄧某興、符某平、符某文均已領取,另有24戶村民認為錢少未領取。劉某光、梁某逢(兩人另案處理)、鄧某興等人趁機利用微信群,煽動、組織村民阻撓該公司採砂,攔截運砂貨車,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形成以劉某光、梁某逢為首,鄧某興、符某平、符某文等32人(其他涉案人另案處理)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中,鄧某興參與攔截、恐嚇他人尋釁滋事6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1348元;符某平參與4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260元;符某文參與3次。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興、符某平、符某文與同夥多次攔截、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且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共價值1608元,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鄧某興、符某平、符某文有期徒刑分別為4年11個月、3年6個月、2年9個月。宣判後,3人不服,上訴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該案系以梁某逢、劉某光為首,鄧某興、符某平、符某文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犯罪。三上訴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影響惡劣,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海南二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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