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套路貸”和“高利貸”到底咋區分?雖然都易產生民事糾紛,但它們不是一回事

警方提示:

"套路貸"和"高利貸"都容易產生民事糾紛,大家比較容易混淆,許多人認為這兩者是一回事兒。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其中套路貸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其本質還是詐騙犯罪。

"高利貸"是民事糾紛,本質是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情況下高利貸是在雙方約定下籤訂的民間借貸協議,一般不存在強迫或者誘騙的行為,本身借貸合同在法律規定的年率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我國2015年最高院出臺的民間借貸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年利率24%成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公認的高利貸界定標準。一般民間借貸中,年利率在24%內的部分,人民法院是會支持的。年利率超過24%-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也不反對,給予借款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償還。但是如果年利率超過了36%,那麼債務人如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權人償還非法所得部分,即償還超過36%部分的利息,那麼人民法院是可以支持債務人的要求的。

“套路貸”和“高利貸”雖然都是以高額的附加利息為手段榨取債務人的財產,但是兩者存在著本質的不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閆麗君通訊員唐磊萬中強趙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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