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民法總則》有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大家好!我是深圳律師鄭哥。

今天聊一下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具體說,就是《民法總則》對其實施開始日即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法律事實有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19年11月14日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進行了較複雜的規定,歸納如下:

《民法總則》有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民法總則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

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不適用民法總則;

(二)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後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三)民法總則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當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有原則便有例外。

例外之一是,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

例外之二是,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二、民法總則在無溯及力時的參考說理作用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而民法總則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