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段子手“天才小熊貓”被抄,喜劇人密集侵權背後到底怎麼了?

《歡樂喜劇人》第六季第六期,又被“錘”了。


此前,河豚影視檔案曾針對“白凱南抄襲笑果”一事發文《脫口秀維權困局:抄段子,能叫抄嗎?》點擊藍字複習),沒過多久,白鴿的小品《卡住了》也陷入了抄襲知名段子手的漩渦。


3月2日,微博賬號@熊貓老溼 發佈了一篇很“別緻”的聲明,表示此為大V“天才小熊貓”的小號,由於長久不登錄忘卻密碼,故用小號發聲。文中寫到,自己於2017年3月發的一篇原創圖文《一次助人為樂的經歷》,被《歡樂喜劇人》裡白鴿的參賽作品所抄襲,並附了圖文與視頻的對比圖,最後被律師建議找個維權模板,便P圖用了“笑果工廠”針對白凱南抄襲一事的回應作為結束。


段子手“天才小熊貓”被抄,喜劇人密集侵權背後到底怎麼了?


有粉絲對比到,兩個作品雖表現形式不同,但在情節上相差無幾。


“天才小熊貓”的原文框架是博主發現一個穿著卡通雞外套的人被卡在公園長椅上等人營救,等他取鋸時發現椅子上多鎖了一輛自行車,然後把長椅反轉過來,靈機一動把被困人和自行車一起放到超市購物車上,結果購物車壞了的故事。


除以上元素外,白鴿的小品中額外給主角加了職業身份,還多加了幾個配角出場,雖然臺詞有增補,但核心笑點“幫倒忙”、“鎖自行車”、“坐購物車”是一樣的。


段子手“天才小熊貓”被抄,喜劇人密集侵權背後到底怎麼了?


“爺爺,你關注的博主終於更新了。”有粉絲在原主評論區這樣發表想法。


的確,作為一個坐擁770萬粉絲的微博段子手大V,“天才小熊貓”發文的頻率大多以月甚至更長時間為單位,在外人看來是妥妥的佛系博主。不過,這可能也要源於他的內容奉行“真聽真看真感受”的幽默紀實風格,即往往會把段子巧妙融入故事之中,排版上以圖為主,加上很接地氣的語言,在網絡上的傳播量極高,代表作有《千萬不要隨便染頭髮啊》《千萬不要隨便幫孩子做衣服》《千萬不要在晚上玩夾娃娃機》等。


段子手“天才小熊貓”被抄,喜劇人密集侵權背後到底怎麼了?


小娛身邊的熊貓粉說,“他是一個讓人看的到開頭,卻想不到結尾的腦洞博主,雖然經常神轉折的來個廣告,但每每總讓人拍案叫絕,在軟文廣告領域也算匠心精神的代表了。”


或許是因為“天才小熊貓”認真搞笑久了,連這次正經的聲明都被他寫成了熟悉的段子風格,冷不丁的說點嚴肅話都得再三向粉絲強調這次是真的。有意思的是,直到發佈聲明的兩天後,馬伯庸、和菜頭等大V才意識過來,先後聲援轉發,讓此事件從漣漪一點點變成了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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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白鴿的小品是否構成抄襲呢?


小娛瞭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而是否構成抄襲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原作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後作品的使用是否獲得在先作品的授權或者是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合理使用。


所以第一點,就是看“天才小熊貓”發在微博上的圖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此,小娛採訪了張曉樂律師,“雖然基於法律的滯後性,微博作品沒有被明確列舉認定為作品,但根據定義,基於其獨創性與可複製性,應當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過,小品其實是最難被認定為抄襲的,因為服化道、臺詞的任何一個排列組合都能成功洗稿。”


其次,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卡住了》節目似乎並未獲得授權。據公開資料顯示,“天才小熊貓”的本名為張建偉,而節目中標註的編劇是高海龍。由於該節目是商業性節目,白鴿收取了節目組的酬勞進行表演,未獲得授權的同時也超出了僅可娛樂、學習等合理使用的範圍。


段子手“天才小熊貓”被抄,喜劇人密集侵權背後到底怎麼了?


在張律看來,著作權法不保護單純的思想,但保護表達形式。“白鴿的整個小品用的框架和笑點基本是原主的內容,已然脫離了思想的範疇,構成法律的抄襲,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像白凱南挪用的是一個段子,從法律上來說可能還不好判定抄襲,因為這種梗並不算特別出奇,而且只是一個片段,屬於思想範疇。”



“天才小熊貓”曾向媒體透露,有次為了給遊戲做創意寫段子,苦思冥想怎麼也想不出結果,就親自去打遊戲,用五個號打了一個月,期間終於發現遊戲的Bug,最後依靠Bug發散出整個故事完成創作。


“這種擦邊球的僥倖,當我們七百萬都是殭屍粉嗎?”一位粉絲這樣評論。


當關於創作邊界的爭議接二連三出現,不管是撞梗、版權意識淡薄還是其他,都讓原本就模糊不清的歷史問題繼續糾結、打擊著相關權益者的信心,“等時間抹去黑點”的做法悄然成為了侵權方默認的迴避態度,才導致每逢爭議,輿論衝突便不斷升級的情況,最終內耗的還是行業口碑。


也許張鶴倫、白凱南及白鴿等抄襲爭議是無心之失亦或存在僥倖,但其背後長久以來模糊的、寬泛的“默許”可能才是最大問題。


作為原創喜劇節目的行業代表,節目組是否應該及早地開誠佈公,給原作者、參賽選手以及觀眾一個明確的創作原則及審美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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