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結構淨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3.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條文說明: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並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比如:避難層,設備轉換層等。
4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
條文說明: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調整過的術語
1.架空層 stilt floor
新: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
舊:建築物深基礎或坡地建築吊腳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築空間
區別:明確有結構支撐無維護結構
2.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新: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條文說明: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
凸窗(飄窗)的窗臺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舊:(飄窗 bay window)
為房問採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牆的窗。
假飄窗,用於偷面積,按新規的條文說明,將不能再定義為飄窗
真飄窗,按新規的條文說明,只有此窗戶才能定義為飄窗。
3. 簷廊 eaves gallery
新:建築物挑簷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條文 說明:簷廊是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簷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杆、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舊:設置在建築物底層出簷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4.門斗 air lock
新: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舊:在建築物出入口設置的起分隔、擋風、禦寒等作用的建築過渡空間
區別:明確空間範圍
5.陽臺 balcony
新: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舊: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硒衣物的建築空間
6.騎樓 overhang
新: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條文說明: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舊:樓層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臨街樓房
7.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新: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條文說明: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繫,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舊:有道路穿過建築空間的樓房
8.勒腳 plinth
新: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舊:建築物的外牆與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觸部位牆體的加厚部分
二.計算規則篇
層高計算變動
新: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簷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範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解讀:
用結構層高代替老版本的層高
挑空層的計算變動
新: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圖1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
1——圍護設施;
2——圍護結構;
3——局部樓層
解讀:用結構層高代替老版本的層高
坡屋頂的計算變化
新: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用結構淨高代替老版本的淨高
看臺下空間
新:對於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新條文說明: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淨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因其看臺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臺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臺的風雨操場等。
舊: 3.0.4 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淨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淨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淨高不足1.20m時不應計算面積。
3.0.6 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場館看臺下的空間不應計算面積。
3.0.12 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舊條文說明:3.0.4 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空間應視為坡屋頂內的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應按其淨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設計不利用的空間,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2本條所稱“場館”實質上是指“場”(如:足球場、網球場等)看臺上有永久性頂蓋部分。“館”應是有永久性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單層或多層建築相關規定計算面積。
解讀:新版本取消“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取消“設計不利用”
取消 “永久性頂蓋“
地下空間的變化
新: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
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範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範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範第3.0.18條規定執行。
舊: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應按其外牆上口(不包括採光井、外牆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l/2面積。
舊條文說明:地下室、半地下室應以其外牆上口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原計算規則規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文字上不甚嚴密,“上口外牆”容易理解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層建築的外牆。由於上一層建築外牆與地下室牆的中心線不一定完全重疊,多數情況是凸出或凹進地下室外牆中心線。
解讀:新版取消了對“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的規定。
出入口的計算變化
新: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新條文說明: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
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圖2地下室出入口
1——計算1/2投影面積部位;
2——主體建築;
3——出入口頂蓋;
4——封閉出入口側牆;
5——出入口坡道
舊: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應按其外牆上口(不包括採光 井、外牆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l/2面積。
解讀:新版取消了“永久性頂蓋”“的說法;新版中,坡道包括自行車坡道、車庫坡道等,頂蓋包含鋼筋混凝土結構、採光板、玻璃頂等
關於架空層
新: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
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
建築物吊腳架空層見圖3。
圖3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1——柱;
2——牆;
3——吊腳架空層;
4——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舊:3.0.7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迴廊時,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rn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解讀:規劃設計時應注意,以往均按架空景觀層概念,不計建築面積(容積率)。
門廳與走廊
新: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舊:3.0.8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l/2 計算。
新: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 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4。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5。
圖4 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1——欄杆;
2——架空走廊圖
5 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1——架空走廊
舊:3.0.8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l/2 計算。
解讀:新版增加了“圍護設施”的規定。
立體倉庫與舞臺
新: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 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本條主要規定了圖書館中的立體書庫、倉儲中心的立體倉庫、大型停車場的立體車庫等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起局部
分隔、存儲等作用的書架層、貨架層或可升降的立體鋼結構停車層均不屬於結構層,故該部分分層不計算建築面積。
舊:3.0.9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
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l/2面積。
新條文說明:本條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增加了立體車庫的面積計算。立體車庫、立體倉庫、立體書庫不規定是否有圍護結構,均按
是否有結構層,應區分不同的層高確定建築面積計算的範圍,改變按書架層和貨架層計算面積的規定。
解讀:新版分了“有無圍護結構”“有無圍護設施”的說法。
新: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舊:3.0.10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解讀:新版將層高均改為“結構層高”。
櫥窗計算變化
新:有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
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舊:3.0.11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簷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
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 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解讀:新版取消了“門斗、挑廊、走廊、簷廊”。
飄窗的計算變化
新: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27.7不計算建築面積: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 及以上的凸(飄)窗;
解讀:此條為新增規定。 增加了0.45m高差以下,淨高2.1m及以上兩個指標控制標準。
室外走廊
新: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簷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 簷廊見圖6。
圖6 簷廊
1——簷廊;
2——室內;
3——不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4——計算1/2建築面積部位
舊:3.0.11 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簷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解讀:細分了面積計算規則
關於門斗
新: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門斗見圖7。
圖7 門斗
1——室內;
2——門斗
舊:3.0.11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簷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 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解讀:取消了“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計算規則。
關於門廊
新: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
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新條文說明:
雨篷分為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有柱雨篷,沒有出挑寬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層數的限制,均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其結構板不能跨層,並受出挑寬度的限制,設計出挑寬度大於或等於2.10m時才計算建築面積。出挑寬度,係指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弧形或異形時,取最大寬度。
雨篷條文說明: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臺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舊:3.0.16 雨篷結構的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 計箕。
舊條文說明:雨篷均以其寬度超過2.10m或不超過2.10m衡量,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的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計算應一致。
解讀:細分了面積計算規則,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有柱雨篷不受2.1m的限制,均算1/2面積
圍護結構有坡度的計算
新: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新條文說明:
本規範的2005版條文中僅對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後條文對於向內、向外傾斜均適用。在劃分高度上,本條使用的是“結構淨高”,與其他正常平樓層按層高劃分不同,但與斜屋面的劃分原則相一致。由於目前很多建築設計追求新、奇、特,造型越來越複雜,很多時候根本無法明確區分什麼是圍護結構、什麼是屋頂,因此對於斜圍護結構與斜屋頂採用相同的計算規則,即只要外殼傾斜,就按結構淨高劃段,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斜圍護結構見圖8。
圖8 斜圍護結構
1——計算1/2建築面積部位;
2——不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舊:3.0.14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
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舊條文說明: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是指向建築物外傾斜的牆體,若遇有向建築物內傾斜的牆體,應視
為坡屋頂,應按坡屋頂有關條文計算面積。
解讀:將原來的2.2m的限定條件改為了1.2m和2.1m兩個限定條件。
樓梯電梯井
新: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併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建築物的樓梯間層數按建築物的層數計算。有頂蓋的採光井包括建築物中的採光井和地下室採光井。地下室採光井見圖9。
圖9 地下室採光井
1——採光井;
2——室內;
3——地下室
舊:3.0.15 建築物內的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牆煙囪應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
舊條文說明:室內樓梯間的面積計算,應按樓梯依附的建築物的自然層數計算並在建築物面積內。遇躍層建築,其共用的室內樓梯應按自然層計算面積;上下兩錯層戶室共用的室內樓梯,應選上一層的自然層計算面積(見圖2)。
解讀:新版取消觀光電梯井、垃圾道;取消附牆煙囪,新增煙道、有頂蓋的採光井
室外樓梯
新:室外樓梯應併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新條文說明:室外樓梯作為連接該建築物層與層之間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無論從其功能、還是工程計價的要求來說,均需計算建築面積。層數為室外樓梯所依附的樓層數,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築物範圍的層數。利用室外樓梯下部的建築空間不得重複計算建築面積;利用地勢砌築的為室外踏步,不計算建築面積。
舊:3.0.17 有永久性頂蓋的室外樓梯,應按建築物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舊條文說明:室外樓梯,最上層樓梯無永久性頂蓋,或不能完全遮蓋樓梯的雨篷,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上層樓梯可視為下層樓梯的永久性頂蓋,下層樓梯應計算面積。
解讀:取消永久性頂蓋
關於陽臺
新: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建築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舊:3.0.18 建築物的陽臺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舊條文說明:建築物的陽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解讀:
陽臺計算面積變化大,區分了主體結構內和主體結構外的陽臺的面積計算規定。
有爭議的陽臺面積算法的情況:
關於車棚站臺
新: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舊:3.0.19 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舊條文說明: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的面積計算。由於建築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型結構,如柱不再是單純的直立的柱,而出現正∨形柱、倒∧形柱等不同類型的柱,給面積計算帶來許多爭議,為此,我們不以柱來確定面積的計算,而依據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在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內設有有圍護結構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關條款計算面積。
解讀:取消永久性頂蓋
關於幕牆
新: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新條文說明:幕牆以其在建築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來區分,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按其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不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新版未做修改
關於保溫層
新: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新條文說明:為貫徹國家節能要求,鼓勵建築外牆採取保溫措施,本規範將保溫材料的厚度計入建築面積,但計算方法較2005年規範有一定變化。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保溫隔熱層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乘以外牆結構外邊線長度按建築物的自
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外牆外邊線長度不扣除門窗和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構件(如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所佔長度。當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的構件(如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有保溫隔熱層時,其保溫隔熱層也不再計算建築面積。外牆是斜面者按樓面樓板處的外牆外邊線長度乘以保溫材料的淨厚度計算。外牆外保溫以沿高度方向滿鋪為準,某層外牆外保溫鋪設高度未達到全部高度時(不包括陽臺、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雨篷、飄窗等),不計算建築面積。保溫隔熱層的建築面積是以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來計算的,不包含抹灰層、防潮層、保護層(牆)的厚度。建築外牆外保溫見圖10。
圖10建築外牆外保溫
1——牆體;
2——粘結膠漿;
3——保溫材料;
4——標準網;
5——加強網;
6——抹面膠漿;
7——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舊: 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應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
新版在保溫層面積的計算上做重新闡述。
變形縫
新: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新條文說明:本規範所指的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是指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舊:3.0.23 建築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面積內計算。
舊條文說明:本規範所指建築物內的變形縫是與建築物相連通的變形縫,即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解讀:新版新增高低跨建築。
關於設備層
新: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新條文說明:設備層、管道層雖然其具體功能與普通樓層不同,但在結構上及施工消耗上並無本質區別,且本規範定義自然層為“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因此設備、管道樓層歸為自然層,其計算規則與普通樓層相同。在吊頂空間內設置管道的,則吊頂空間部分不能被視為設備層、管道層。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解讀:本條為新增。
第三部分:不計算面積的規定
輸入標題
新: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❶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新條文說明:指的是依附於建築物外牆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臺(廊)、平臺,以及不與陽臺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設備平臺部件。
解讀:本條為新增。
新: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新條文說明:
騎樓見圖11
1——騎樓;
2——人行道;
3——街道
圖12 過街樓
1——過街樓;
2——建築物通道
舊:1 建築物通道(騎樓、過街樓的底層)。
關於舞臺露臺平臺
新:3 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新條文說明:指的是影劇院的舞臺及為舞臺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掛幕布、佈置燈光及佈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臺等構件設施。
舊:3 建築物內分隔的單層房間,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解讀:新版取消了“內部分割的單層房間” 。
新: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舊:4 屋頂水箱、花架、涼棚、露臺、露天游泳池。
解讀:新版取消涼棚,增加裝飾性結構構件。
新: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新條文說明:建築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包括: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築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臺、上料平臺
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築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築面積。
解讀:新版未做修改。
關於附牆柱垛
新:6 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
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新條文說明:附牆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舊: 6 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機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內的雨篷以及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臺、挑廊。
舊條文說明:突出牆外的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室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內的雨篷以及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臺、挑廊等均不屬於建築結構,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關於室外梯
新:8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舊:7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室外樓梯和用於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
解讀:取消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
新: 9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解讀:本條為新增。
新: 10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舊:9 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
解讀:本條特別說明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
解讀:關於不算面積的建築項目之3.0.27條規範,新規取消了原規範的第2條:[ 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和第8條[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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