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幹部騙取小麥補貼款數額較大以貪汙罪論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幹部騙取小麥補貼款數額較大以貪汙罪論

村幹部騙取小麥補貼款數額較大以貪汙罪論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幹部騙取小麥補貼款數額較大以貪汙罪論

【案例1】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原萊西市姜山鎮高家莊村黨支部書記高某,夥同該村會計宋某,虛報小麥種植面積非法佔有惠農小麥補貼款10096.67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後經萊西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貪汙罪,法院以貪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宋某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2】2004年11月至今年3月,被告人馬某任平度市蓼蘭鎮某村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期間,王某擔任村委文書。2011年,兩人共謀虛報小麥面積來騙取補貼款。2011年冬至2014年春,馬某和王某分別以馬雲娟、馬麗麗、王淑琴、王曉良等名虛報小麥面積共計240畝,騙取國家小麥補貼款共計29695元,非法佔為己有。其中,馬某分得贓款16448元,王某分得贓款13247元。平度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以貪汙罪分別判處馬某和王某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上述兩案例均為村幹部騙取補貼款受到貪汙罪刑罰處罰。下面我們來說說貪汙罪的罪名及量刑:

貪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該《解釋》把貪汙罪、受賄罪的量刑起點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調整至30000元。

2015年11月1日生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於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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