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司法行政案例

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人】尤庆

【编写人】杨东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某,女,汉族,53岁,跟随雇主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天津市某大型医院就诊,照顾生病雇主生活起居工作。2013年9月12日,张某某陪同雇主检查时,因医院地面有异物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导致活动严重受限,其老伴得知此情况后赶到天津照顾张某某,并与张某某雇主及雇主所住医院就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进行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因系外地来津务工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在得知法律援助中心能为农民工免费指派律师后,便让其丈夫到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当天值班的尤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汇报此事,并协助张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受理此案,并将该案指派给尤庆律师承办。

尤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随同张某某老伴到医院向张某某本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通过沟通发现,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张某某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二是张某某和医院之间的侵权关系。若要起诉雇主,就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若起诉医院,则应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张某某因医院地面上有异物而摔倒受伤这一事实,考虑到证据上的缺失,经过和当事人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尤律师决定先起诉雇主,以此确定张某某受伤的原因和地点。之后,再起诉医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当事人存在顾虑,认为自己起诉一个医院胜诉把握不大,心中打起退堂鼓。尤律师耐心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增强了当事人信心。然而,此时张某某因为经济拮据,已无力继续在天津治疗,就连递交法院的起诉费用也无力支付,打算放弃起诉,回家养伤。尤律师将此事汇报给援助中心,明确表示愿意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并希望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特别授权,由律师代张某某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反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金及退还的诉讼费,这样就无需当事人往返于天津和其老家,可节省其诉讼成本。中心及时将此事向主管领导进行详细汇报,得到认可。尤律师与张某某签订委托手续后,于2014年3月24日将当事人起诉其雇主的案件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张某某在医院摔伤这一事实。

2014年8月29日,尤律师又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该医院。庭审中,尤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除张某某因摔伤所产生的费用单据外,还包含此前张某某起诉其雇主的民事判决书。法官以此为据,支持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判定医院承担张某某60%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支付赔偿金,尤律师又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沟通,医院将赔偿款如数打到法院,由尤律师代为领取后,电汇给张某某。

【案情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摔伤的原因系争议焦点,医院主张是张某某自身原因导致,张某某主张系医院地面有异物。本案的亮点之一是通过起诉雇主,从判决书中确认在医院摔伤的事实,法官根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依据,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亮点之二是援助中心在审核时没有拘泥于雇佣合同范围,而是从此案由雇佣关系引起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整体来判断,目前农民工的受援范围仅为劳动纠纷、劳务纠纷、工伤等因劳动产生的法律关系,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除此之外产生的民事纠纷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本案中,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包括在受援范围之内,以最快的速度为其办理援助手续,没有让当事人往返劳累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是正确的选择。

本案的亮点之三是当事人急着回家调养,甚至一度产生放弃索赔的想法,援助中心主动与承办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沟通,破例将代理权限变更为特别授权,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才将此案顺利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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