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醫患之間的調節流程以及有哪些相關規定的

近年來,醫患關係不斷緊張,尤其是在產生糾紛的時候,如果處理不好,那麼醫患關係就會差到極點,這顯然是不利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的。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我們首先選擇的就是調解,調節不成,可以再進行訴訟的方法,來維護患者的權益,那麼在調解過程中有哪些流程的?

醫患之間的調節流程以及有哪些相關規定的

一、醫患調解委員會的流程:

1、醫患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

2、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的,在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填寫《醫療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不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

3、確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1名助理調解員參加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保險公司理賠員參加調解。

4、醫患分別陳訴其事實跟情節,調解委員會根據事實、情節、要求和理由,並調查核實,研究確定調解方案。

5、召集醫患雙方當事人到專門設置的調解室進行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參加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把利益達到最大。

6、在查明糾紛事實的基礎上,幫助、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明確責任、分清是非,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協商解決意見。

7、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跟賠償方案製作成書面調解協議,並要求雙方當事人,簽名畫押。

8、對調解醫患糾紛調解成功的,進行回訪,督促履行協議,醫方應儘快的賠償損失給患者,並對患者道歉造成的損失。

醫患之間的調節流程以及有哪些相關規定的

二、調節日期最長可以達到多久:

調解醫療糾紛自受理調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長30個工作日;在調解時限內調解不成的應下達調解不成告知書,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延期到期仍未達成協議,例如醫方沒有按照要求賠償的,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終止調解的,對調節協議雙方都不能接受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向醫調委遞交自願終止調解書,終止調解視為調解不成。

三、在處理醫患關係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病人的知情權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對醫方的告知義務作了具體規定,要從嚴把握。要謹記病人有知情的權利,醫師(方)有告知的義務。

2、病人名譽權和肖像權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作了規定。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擅自公開病人“隱私”病情,可以構成侵害病人名譽權;醫院向病人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構成侵害病人名譽權;因宣傳需要使用內容肖像的,應當取得病人同意。

3、病人的同意權問題。病人有一定的自主權;病人對手術、特殊檢查和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有同意權。

4、重視病歷的證據作用(醫療訴訟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