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流程

博法律師說

罪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參加各類教育活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可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案情簡介

罪犯彼某某,現在上海市青浦監獄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滬一中刑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認定彼某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及驅逐出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上海市青浦監獄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2015)滬司獄青減字第179號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提出,罪犯彼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表現良好,有悔改表現。建議對罪犯彼某某減刑,驅逐出境不變。

經審理查明,罪犯彼某某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上述事實,有罪犯彼某某的認罪書、遵守監規紀律的情況說明、罪犯計分明細單、罪犯評審鑑定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彼某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准予對罪犯彼某某減刑,驅逐出境不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彼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驅逐出境不變。

(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流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流程

減刑的程序

根據規定,對於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執行機關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製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啟動減刑程序的依據,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減刑案件,也不能製作減刑裁定書。這裡的“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

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這裡的審理一般是指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申報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和根據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等。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沒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不予減刑。

對於可以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裁定書應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不經過上述法定的減刑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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