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華帝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股權激勵》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華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8月3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議案,並對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通過內部OA系統進行了公示。根據《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對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公司於2018年8月4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等文件,並於2018年8月5日通過內部OA系統將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位進行了公示。

(1)公示內容:擬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

(3)公示方式:內部OA系統

(4)反饋方式:通過電話、郵件或當面反映情況等方式向公司監事會進行反饋。

(5)公示結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無反饋記錄。

2、公司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或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等。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及監事會的核查結果,公司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為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時的公司任職人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2、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本次擬激勵對象均不存在下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均符合《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也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華帝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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