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原來你們都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原來你們都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提及誰有權解除人身保險合同這個問題,可能你還真說不全。

在具體瞭解這個知識點之前,我們要知道【保險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都應當按合同約定執行: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說保險合同是很重要的,我們究竟獲得了哪些保障,都要以合同為準。

但這並不是意味著不到合同自然終止我們就拿它沒辦法了,法律也規定了在一定的情況下合同可解除。

原來你們都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

投保人的解除權

這個好理解,簡單粗暴來說,我給錢你們辦事兒,我不需要你們幫我做事兒了,那麼我自然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擁有除法律或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特權,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是一份保障性合同,投保人是出於保障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與保險人簽訂的合同,因此可以根據自己需求和意願在法律約束的範圍內選擇保或不保。

原來你們都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示例

大家手中產品的保險條款也會寫明,若解除合同需要準備哪些手續,以及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損失,因此解除合同前也需慎重考慮衡量。

2、

保險人的解除權

從上面的法條我們還可以讀出一個信息:保險人是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

保險人的解除權是有很多前提條件限制的,滿足了,才可行使解除權。

首先,若是與投保人協商一致的,是可以解除的。

《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還有以下3種情況:

《保險法》

1. 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3.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 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對了,還有夥伴不知道“保險人”是指“保險公司”噢,這下可要記清了。

原來你們都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3、

被保險人的解除權

等等,被保險人也有解除權?這感覺說不通呀,保障的可是他。

但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條 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保險合同解除。

被保險人是保單中不可缺少的法律關係的一方,其作為保險事故的承載對象,被保險人以自己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若投保人為了拿到死亡保險金加害於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極其不利的。

所以即便是一開始被保險人同意他人為自己投保,但隨著時間二人流逝關係由好轉壞,被保險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4、

法院的解除權

大家老說保險騙人,保險:“這鍋我可不背。”

騙人的,只有人罷了,保險合同白紙黑字有法律約束,保險公司敢有哪點不履行?

早些年保險的銷售誤導普遍,可能不少消費者中了招,因此消耗了對保險的信任。近來有所改善,但確仍有誇大其詞者:保險能避債避稅、保險有事就賠錢等等。

在此也提醒下消費者,依保唄兒行走江湖的經驗,但凡涉及錢的,哪有那麼簡單的好事兒,錢越多,此事越不簡單,自己弄個清楚先。

保險自然沒那麼神乎其神,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陷入經濟糾紛或涉嫌犯罪,其購買的有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可被強制執行退保。

Ps.注意是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會被強制執行,比如:儲蓄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等。

目前浙江和江蘇高院先後發佈《通知》,並明確:

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原來你們都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詞條解釋】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今天也是滿滿的法律知識,越看越清晰了嗎?

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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