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人員用電“十不準”
1、未級許可,不準私自從供電線路,照明迴路上接引電源。
2、非專業人員不準帶電作業和隨意更換熔絲。
3、臨時拉設的電線,室內不準低於2.4m,室外不準低於3m,下引線應有保護。
4、未經許可不準隨意拉、合閘,不準隨意停、送電。
5、無專用行燈,不準手持燈具照明。
6、未經許可,宿舍不準使用超過100W的電器、用電器具、燈具。
7、不準無人看管,設長明燈、無負荷設備帶電。
8、臨時拉設移動電纜,不準拖過道路和經常有人經過的地面不準浸在水中。
9、外借、庫存長期未用、明顯潮溼、破損的電器、手動工具未經檢查合格不準使用。
10、宿舍不準使用帶開關燈頭,不準私設床頭開關、插座。拖線板沒有專用拖線、沒有合理安排拖線位置不準使用。
手持電動工具“十不準”
1、未設置二級漏電保護,無專用電箱不準使用。
2、無專用插頭,不準直接將導線插入插座。
3、不準拖拉電纜移動工具。
4、不準用力過大,使用時間過長。
5、不準隨意加長工具連帶電纜。
6、不準戴線手套手持電動工具。
7、未採取特殊措施,未穿絕緣鞋,不準站在金屬件、良好導電地面、潮溼地面上作業。
8、未經定期檢查,切割器具無防護罩,使用過程發現異常的不準用。
9、新產品,未使用過的手動工具,無合格證、說明書的不準使用。
10、I、II、III類電動工具,未標識,未採取對應措施的不準使用。(I類為一般工具,II類為雙重絕緣加強絕緣工具,III類為安全電壓工具有無接電源措施)
電氣焊“十不燒”
1、未經培訓並取得上崗證的人員不能燒。
2、有易燃物場所,未經批准或未執行“用火證”的不能燒。
3、火星飛落路線、場地情況不明,可能引起失火的地方無人監護,未採取措施的不能燒。
4、未按規定穿防護用品的不能燒。
5、設備、工具未經檢查合格的不能燒。
6、氧氣瓶、乙炔瓶未按規定放置的不能燒(明火距瓶10米以上,氧氣與乙炔5米以上,高處作業明火在瓶10米以下)。
7、氣瓶爆曬或離熱源較近,表面溫度超過40oC的不能燒。
8、電焊室外雨中,氣焊風力較大,未採取防雨、防風措施的不能燒。
9、空間狹窄,通風不暢,登高作業無可靠操作平臺或措施不能燒。
10、損傷裝飾、設備等表面,未採取成品保護措施的不能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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